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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诉求——国企园区商旅停止租赁苏惠路128号星都中心

2024-12-16 16:23:31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尊敬的工业园区管委会领导:您好!我们是租赁工业园区苏惠路128号星都中心的商户。本次租赁合同是从2014年11月签的,合同期限是三年。经营初期,我们投入大量的资金按照国家规范办证装修,尤其在消防安全上投入巨大,为的就是经营安全,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我们也是按照要求缴纳各项费用。开始的一两年是培育市场的过程,虽然我们租户用心经营但还是处于亏损状态,功夫不负有心人,我们辛勤的付出开始得到了回报,经营慢慢的开始转亏为盈。眼看2017年11月30日苏惠路128号星都中心的商户租赁合同即将到期,租户们与出租方苏州工业园区商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沟通续租事宜。却得到无情的回复,2017年11月13日苏州工业园区商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让物业通知不再续租,并在2017年11月28日由物业再次发出通知所有商户,于2017年12月30日之前所有商家自行撤离,不讲任何理由。对于我们这些租赁户如同晴天霹雳,之前我们大量投入资金装修和消防安全投入,就这样不明不白的被告知政府要回收用这房子,不再租赁。所有的商户对这样的通知都不满意,也都存在异议,这其中是否涉及勾结?是否存在什么黑幕?主要存在以下疑点:1、房子如挪作他用或不租,应给出所有商户合理的理由,作为商户未接收到任何信息,出租方就是强调这是政府收回,不再做其他告知。后再三追问,商旅口头说是工业园区国土局把土地回收,因此不再续租。但是作为政府行为,至少政府的官方文件应出示,同时作为政府接下来的规划也应有正式的公示。所有承租人都是依法经营的公民,都承担着巨大的投入成本,法治社会岂能仅当儿戏想不租就不租,想收回就收回? 2、商旅勒令要求商户快速撤走的方式,尽然用停水、停电、不让停车来威胁。因为星都中心所在地的用电是到物业中心先付费,用充值卡充电,商户无法接触到此环节,所以便采取强制不允许充电费,时不时就用断电断水来威胁,这明摆着就是赤裸裸的恐吓,这难道就是十九大习大大说的“新时代”的美好生活?依法治国理念早已深入人心,尤其在工业园区这种地方,想必对付拆迁,政府部门也都要依法处置,不能用断水断电,不让停车的方法来逼迫老百姓,剥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存权。3、商旅作为国企,最起码的《合同法》都未能如实履行,按照合同要求出租方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方,并告知相应事由。现状是商旅第一次发出通知是2017年11月13日,要求2017年12月30日之前所有商家自行撤离,否则就威胁断水、断电,不让停车。其次,商旅与所有承租方签署的是格式合同,当初又没有明确的告知相应条款,逼迫承租方必须签字盖章,不得修改,这原本就违反公平正义的基本法律精神。然而,2017年11月28日物业再次发出的通知,并重点强调说明“合同9.1条”,收回时不予赔偿任何装修的损失。这和强盗有何区别?难道政府回收也好、拆迁也罢,租住商户的切身利益就没有保障吗?有的商户2017年6月份才入住,有的商户才入住一年,有的商户虽有几年,但盈利状况未能收回当时的投入成本,本计划开始盈利的,突然不租了,装修投入,消防安全改造的血汗钱,就被无情的一句话说没就没了。请问,这就是习总书记描绘的中国梦吗?这就是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方法吗? 所有商户都是守法公民,都怀有对美好生活的期望,希望政府能够保护所有商户的切身利益,切身维护好稳定的社会秩序,不能任由那些无法无天的企业胡乱作为,通过卑鄙的手段来夺取商户的合法利益。我们所有商户也会通过合法的渠道向党和政府哭诉我们的苦衷,维护自身的权益。让新时代下的美好生活能普照到我们每一个人。
工业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商旅公司回复:星都中心作为商旅公司持有的临时商业体,其土地性质为临时所有,根据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文件“苏园管复字【2014】121号”文件,商旅公司对星都中心所属64006号地块使用时间到2017年12月15日止。即2017年12月15日之后,商旅公司不再拥有64006号地块使用权,故商旅公司无权继续租赁星都中心商业街所有商铺。星都中心所有商户在签署合同时,均明确告知“根据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文件“苏园管复字【2014】121号”文件,商旅公司对星都中心所属64006号地块使用时间到2017年12月15日止”,故商旅公司与商户的租赁合同的结束时间均为2017年11月30日,租赁期限在合同条款中已有明确体现,各商户也是明确知晓租赁期限的。作为“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商业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一致的的基础上签订的,不存在“逼迫”。商旅公司作为国企,更应当遵纪守法,不能为了企业私利,置国家法律不顾,违法违规出租无土地使用权的商铺给商户。商旅公司在发出书面“关于星都中心不再续约的告知函”及“关于星都中心商户撤场的告知函”前期,就已经和商户积极沟通,对于商户合情合理的诉求,我们也给予充分的理解和体谅。所以在发出两份“告知函”的同时,再次与商户代表沟通,按合同9.4条款承租方理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10天内将租赁物业交还出租方,但商旅公司出于人性化和商户的实际情况,也给予各商户充足的搬离时间,并在该时间段内提供正常供水供电及停车服务。关于商户的装修投入问题,因双方租赁合同属于正常到期终止,无论是根据法律规定还是双方合同约定,商旅公司作为出租人,对于承租人投入的装饰装修并无法定或约定的补偿义务。
既然跟你签三年合同,到期就有权收回,根本不需要给你理由!就算你的装修是用金子堆起来的也没用!法制社会,奉劝你严格按照合同履行权责!
土地要拆迁,拿出来卖了吧,你看左岸商业街就是这样!

2017-12-11 21: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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