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六条新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并事先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的,在不超过24个月的时期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70%交纳,优惠期超过24个月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后,优惠措施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优惠措施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业主装修后未入住是不是可以按照本条款执行物业公共服务费七折计算?
市物价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leehom2008”您好!房屋一旦开始装修即视为投入使用,不再属于文件规定的优惠范围。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第一,有没有事先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第二,提供你未入住的证据,比如类似三表未动。不过,你都装修了,装修不止一两个月搞得定的吧?你能说在装修期间没有享受到物业企业的服务吗?还是和物业好好协商一下吧,严格的说,不能执行本条款。
一般物业都是先100%收取,如果2年内真的不装修、不居住,折扣到第三年物业费中。因为物业碰到过很多业主,说是2年不居住,但是提前装修居住了,但是业主也不肯补这30%的物业费。
可是你少说了一句,物业合同中有规定的,按合同执行,所以现在很多交房时和你签的合同里,都规定按百分之百来收物业费。
2017-12-27 06: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