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动迁户的疑问:近日,社区张贴了通告(见下图),我想请问市府:我私人房产上的起防盗作用的隔离栏,街道物业有权强拆吗?还有,我的车库并没有出租住人。。
(注)防盗窗:不锈钢制作,和墙面平齐,拆迁拿房时就存在,房屋为验收合格的动迁房,有两证。。
1,恳请市政府回答一个普通市民的问题,,
2,也请苏州广电关注,,请苏州电视台下访基层,倾听动迁居民的心声。。
工业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关于你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近两个月,园区连续发生2起小区车库火灾事故。据统计,辖区内车库因电动车充电、违规住人或经营引发火灾的情况时有发生,约占园区全部居民火灾15%。为进一步落实贯彻省、市加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相关文件要求,全面加强和规范园区出租车库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居民小区车库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我街道即将开展了小区车库窗户防盗装置拆除工作,并加快小区公共车库独立式烟感建设以及小区电动车充电桩建设。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
先要搞清楚,防盗窗拆了,失窃谁负责。。。
楼主,街道办事处是没有执法权的,不过,可以联合城管、消防、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由这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展护卫跟随包大人久在朝廷,一定精通法理,,
如果在你那个年代,按照《宋刑统》,私人物权受朝廷王法保护,基层县官是不能逾越的,那是雷池,,
在我朝,这部王法叫做《物权法》
但,有一天,地保说:按照县里的通告,要把你家窗户拆了,这是县里的方案,如果预期不自行拆除,我就将联合县衙的巡街、捕快们进行强拆。。
你懂什么叫“上位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结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得知防盗窗、雨棚与建筑物一起属私人所有,其所有权属私人,其他任何单位(包括政府)不得侵犯。。
这正是动迁居民最担心的,,
以我所在楼道车库为例,分别住着两对夫妻,两个单人,尤其老年人,总有一些钱财和贵重物品,那些打工的更是不易,幸苦积攒的血汗钱真的发生状况咋办?
我的车库一直空着,存些杂物,一些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旧家具,家里老人舍不得扔,唯一值钱的大概就是我那辆几千块的山地车,,
有关部门,仅仅就是想当然。。
车库住人的话:
1、外立面有否改动?如已改动,有关部门可要求整改,回复外立面原状;
2、是否符合《消防法》的要求?如不符合有关部门可要求整改,这毕竟关系到小区居民的公共安全问题。
首先搞清楚,你住的房子与其他业主都有关联性,你装了防盗窗楼上也只能装,不然小偷从你的防盗窗爬上去,楼上被偷算你的,你愿意吗?
对建筑外立面适用《物权法》的以下规定: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楼主,话是这么说,私人的合法财产确实受法律保护,但是,绝没有逾越法律的特权,只要涉及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即可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措施进行处理。就您的这件事而言,安装在窗户上的防盗装置只要存在安全隐患,对发生火灾时的疏散逃生带来影响,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之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便有权依法处理,这就是咱通常所说的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能因为是合法财产而无视(相关)违法行为的存在。
政府做事自有法律法规依据,小众服从大众。每户找一个理由,总不能每户都打一场官司。一楼和车库原先拿房就有防盗设施是不会拆的,违章防盗设施才会集中拆除。有一些楼上防盗设施,直接掉下来会造成公共安全,掉在老人、小孩头上就不是小事。新房子,弄成旧房子、乱七八糟,确实也需要整治。政府不会没事找事,社会靠大家。
最近好像好多地方在拆车库防盗窗,因为车库火灾发生了不少,像我们的车库在地下,没有窗户的哪来安全通道。其实根本的原因是应该制止车库住人,才是根本。想想看,车库有门,门关着,车库内没人,发生火灾,?难道要破门在跳窗逃生啊
在理,根本原因是车库住人带来的安全隐患,,
原则上说,车库不宜住人。但车库住人并不违法。《物管条例》,其中对于“车库住人”的问题没有任何相关规定。法无禁止即可为。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公民的行为无法律禁止皆不违法。。
而且,我从来没看见社区物业和居委会对车库出租的情况进行过劝阻,我把这种不作为看成一种默许,,从法律角度讲,这是一种失职,一种不作为。哪怕,他们没有禁止车库出租的权利。。
客观说,市政府一直在花大力气整治车库住人,但成果一般,好像是大前年,2015年左右,新区就发生过一起车库煤气瓶爆炸,一幕悲剧.....
我并不赞成车库住人,,但一码归一码。。
车库改造为能住人的条件,有可能会涉嫌至少两部法律的规定:
一、车库外立面改变,违反了《物权法》的有关条款:
第七十一条……,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二、车库住人会改动内部结构,用电、用燃气会增加不安全因素,可能会触及《消防法》的条款: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物业法》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车库住人的确是不合适,如果只是简单住个人到时没什么问题。
但是时间长了,东西越来越多,一般里面又没有太多可供收纳的柜子,屋内大都比较乱。
住人还要考虑到生火做饭的问题,以前都用煤气瓶的,整治了一段时间,现在基本看不到了。
现在大都改用电磁炉了,你想想,电磁炉,空调,热水器,电动车充电,电热壶,都是大家伙。
车库设计之初就是放杂物的,里面一般都是两根1.5的电线,接个电灯泡用的,也没个地线,这乱七八糟的一大堆,隐患自然就多了,不说别的,电线都吃不消。
有几个房东能注意到电线的问题,基本没有重新改电线的,就算是想改,你也得把线抽的出来才行,更别说还能想到加个空开什么的。
一般也就一张床,一个柜子,一个桌子两个椅子,再修个马桶。
好点的弄个油烟机,隔间淋浴房,装个空调。
我跟你说的不是一个事,你没看我主贴,,
我反映的是车库防盗窗,是和房子同时建造,并通过消防验收合格的业主私有产物。。
车库,顾名思义应该是放车子的库房,而不是住人的,,
管理者应该做的是怎样逐步消除车库住人这个顽疾,而不是去拆业主的私有产物,给人感觉有点跑题。。
2018-4-5 18:1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