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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城管,请依法处置石湖之韵的业主个人毁绿建车位行...

2024-11-30 19:38:56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网友: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街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你反映的情况收悉,针对石湖之韵毁绿建车位问题,越溪街道多次与城管、物业、社区、业委会沟通,首先是前期物业控制不严,甚至放任造成涉及面广;其次期间曾研究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并由物业制定处理方案报业委会征求业主意见后实施,但因业委会成员之间意见不统一,故迟迟未征求业主意见。街道将跟踪关注。 此复。再次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心。
                                吴中区越溪街道
可怜只剩下越溪街道一如既往的跟踪关注!
我们再回顾下法律吧!
相关行政机构拥有的强制执行权的法律依据如下:
1、城市绿化条例(发布机关:国务院,发布时间:1992-06-22,修订情况:《城市绿化条例》已经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国务院第一○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二十八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发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发布时间:1992-10-27,修订情况:1992年10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3、依据2010年12月30日第115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令《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十条,“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但对发生在园林、风景名胜区、单位内部的城市绿化违法行为以及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城市绿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除外。”的规定。小区绿化行政执法权已集中至城管部门,该区域位于吴中区,故由吴中区城管进行处置。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小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你反映的绿地改车位的情况收悉,针对这个问题,今年5月开发区物管科召集越溪街道物管办、越溪城管中队、教育园社区、社区民警、石湖之韵小区业委会筹备组代表以及天翔物业公司共同研究,达成以下意见:1、要求小区业主立即停止一切绿地改车位的行为;2、待业委会成立后,发通知请已建成车位的业主立即进行自行整改;3、待业委会成立后,通过一段时间,将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专项整改小组,对尚未整改的业主进行走访、调查、取证,提出整改措施,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督促整改;4、 具体由天翔物业公司实施整改,并要求小区业主予以配合。 此复。再次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心。 吴中区越溪街道
2017-9-4 1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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