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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适用法律的疑问

2024-11-22 8:50:36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姑苏区法院做出的(2017)苏0508行初200号行政判决书和你院做出的(2017)苏05行终465号行政判决书,该两份判决书均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23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明确行政复议时效的通知》的内容为为判案的法律依据,认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应当受理我的行政复议,理由是上述通知规定了受理行政复议有最长期限限制。我很无语,法院怎么能这样适用法律呢?复议法明明没有最长受理期限限制的规定。现在我想请问贵院:若已经超过5年或20年,但在2016年11月23日前,我若向苏州住建局申请行政复议,苏州住建局应不应依据复议法受理我的复议申请?如可以的话,为什么复议法并没有修改,你们法院仅凭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就抹杀法律规定!
市中级法院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现就您反映的情况,答复如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应当在规定的复议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16]14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行政复议时效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因不动产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的,其他案件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该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江苏省范围内行政复议申请的最长期限,且未与上位法冲突,应适用于本案。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注!

2018-2-1 15: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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