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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中的不解

2024-11-17 15:41:45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各位领导:《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中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召集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自原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尚未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职责。
其中“新一届业委会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职责”这一条中 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职责的时限如何界定,如果说只要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一直没有产生是不是,原业主委员会一直可以履行职责。
请相关领导和部门做下解释,谢谢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员 我们已经关注此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于2007年8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制定,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关于相关条款的解释,请直接咨询市政府法制办。

2018-7-2 09: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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