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段时间,在安徽合肥火车站,一名女子以其丈夫未进站为由,站在高铁列车车门处,不让列车正常发车离站,严重影响该列车的正常行驶与运营。事后,该女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随后,她的身份已被人查出,她居然是一所学校的教导处副主任。目前,该女子已被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停职检查。她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停职检查后,居然还发文称自己当时并无过错,凭什么给她与自己工作毫无关系的处罚?真是让人感到不可思议!
针对该起事件,特向苏州市教育局提出如下意见及看法:
既然发生了行为如此恶劣,造成的影响又如此巨大的事件,恳请苏州市教育局能够对此引以为戒,加强师德师风的建设,并对苏州的在职教师进行严格管理,让他们(她们)在平时一定要谨言慎行,恪守职业道德,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防止类似事件在苏州出现与上演。
另外,也请加大对类似恶劣事件的处罚力度,可不能如该起事件这样,行为如此恶劣,造成的影响又如此巨大,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居然仅对其作出停职检查的处理决定,实在有些轻描淡写。依我之见,像她这种人,简直就是整个教师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应该将她从教师队伍中清除出去,不能再让她玷污了如此神圣而又纯洁的教师队伍,说白了,就该开除,并同时吊销其教师执业资格证书,终生禁教,若不重罚于她,她今后可能还会出现更为离谱与荒唐的行为,更难以起到应有的警示与震慑作用。说到底,该开除时,就必须坚决开除,绝不能让一小部分人而影响到整个教师队伍的形象,不该这样吗?
在此,针对以上行为如此恶劣,影响又如此巨大的学校教导处副主任阻拦高铁列车车门关闭,以致影响整列列车的正常运营事件,希望苏州市教育局能够对此如我以上所言那样,引以为戒,加强师德师风的建设,并对苏州的在职教师进行严格管理,让苏州的所有在职教师在平时务必做到谨言慎行,恪守自己的职业道德,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严格防止类似事件的出现。在事件发生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务必做到严查严办,对败坏教师队伍形象的害群之马,该开除的就必须坚决开除,绝不能如此姑息宽待,作出如此轻描淡写的处理决定。拜托了!谢谢!
http://www.csztv.com/doc/2018/01/10/213718.shtml
市教育局便民服务员
尊敬的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注和监督。苏州市教育局历来高度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始终将师德师风建设摆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位。近年来,苏州市教育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师德建设的文件规定,大力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积极倡导“像叶圣陶那样做老师”,持续、深入开展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切实开展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收受礼品礼金等违规行为的专项治理工作,不断完善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激励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我市教育系统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持续聚焦师德师风建设,精准发力,将师德师风建设贯穿到教师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引导广大教师自尊自律自强,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增强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做好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再次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注与监督。
合肥女子没有错,她以及丈夫在合理的时间到达火车站,她的手机app显示动车晚点15分钟,那么她就提前17分钟进站,她的丈夫可能是提前10分钟进站。车站工作人员为什么不放行。官僚主义?还有(以上内容我是在今天的新闻看到的。我没有亲眼看到,我不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真如您说的这样,她与小孩都已检票进站上车,为什么与她同行的丈夫却被拦在了检票口,未能如愿进站上车?或许是她丈夫错过了检票时间,若不如此,火车站的检票人员究竟有什么理由阻止其夫检票进站呢?检票人员不太可能故意没事找事吧。
后来三口还正常座上此班高铁,没有网爆,事情都过去了,
展护卫不是很懂法律的吗?怎么今天这建议有点法盲的味道。
能这样过去吗?如果不好好利用该反面教材,引以为戒,让其他教师恪守自己的职业道德,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还如何警示与教育其他的在职教师,同时,防止类似事件的再度出现?
我是来看展护卫的,呵呵
什么意思?我哪儿句话说错了吗?她当时的所作所为,难道不该得到最严厉的惩罚吗?不该吗?仅停职检查,是否太过于轻描淡写呢?如此处理,又是否能起到应有的警示与震慑作用?
另外,公安机关对她作出的处罚,恐怕也有问题,为什么只对其作出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难道不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追究她的刑事责任吗?依我之见,她当时的行为,难道没有给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吗?没有吗?一点儿也都没有吗?如果有,并且,影响又是如此巨大,试问:火车站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在火车站闹事,以致影响涉事列车的正常运营,甚至后续列车的正常发车,如此情形难道还不算是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吗?不算吗?算是,为什么不能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呢?这究竟是为什么?理由何在?
一个人的行为该不该受到处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都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来处理。
什么叫做“她当时的所作所为,难道不该得到最严厉的惩罚吗?”?“最”的依据什么?什么样的处罚能满足你的需求?
何为“如果有,并且,影响又是如此巨大”?是按照你的标准还是法律的标准?
再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什么时候根据身份、地位、职业来量刑了?以一个人的个案来警戒一个群体,这是一种什么思想。按你的逻辑,这个人是个女性,那是不是要对全中国女性进行严格管理?这个人是个母亲,是不是要对全中国的母亲进行严格管理?这个人是个妻子,是不是要对全中国的妻子进行严格管理?……现在的媒体为了博眼球,抓职业这个点来吸睛,居然还会有人去附和,只能呵呵了。
让我来告诉您“以一个人的个案来警戒一个群体,这是一种什么思想”,那就是以儆效尤,懂吗?懂吗?懂吗?重要的事说三遍。您该不会连以儆效尤是什么意思都不懂,不知道吧。再说了,我只是发表我个人对这件事的看法及观点而已,难道不可以吗?更何况,我还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明确规定的,只要作出的言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与突破社会道德底线就行,不是吗?
另外,我还是觉得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她作出停职检查的处理决定太轻了,公安机关依法对她当时的行为作出的二千元罚款亦偏轻,就事论事,理应对其作出开除,并吊销其教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公安机关更应依法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她才会对自己当时的所作所为能够有足够与明确的认识,要不然,她仍会觉得自己当时并无过错,教育主管部门对她的行为作出与自己职业毫无关系的处理决定是不妥,不对的,目前这样,能算是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有较为清楚的认识吗?能算吗?
以儆效尤,成语,作谓语。儆:使人警醒,不犯错误;效:仿效,效法;尤:过失。指处理一个坏人或一件坏事,用来警告那些学着做坏事的人。
你这种思维模式叫“以儆效尤”?????
“就事论事,理应对其作出开除,并吊销其教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公安机关更应依法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除的依据是什么?哪部法律?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他人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⑵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⑶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⑷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好好学习一下。法律就是法律,不是想当然的。幸亏你不是真的展护卫,不然不知道你手下得有多少冤魂。
报道说那位女老师还是领导、什么优秀德育干部,是一个好人,但谁能保证一个好人永远不会犯错?曾经犯过错的人,谁能一棍子打死说他以后不会做好事?法制下左右都不妥,就事论事比较客观。
开除的依据便是她当时的恶劣行为与造成的如此巨大的影响,仅凭这一点难道仍不足以对其作出开除,并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吗?再说了,将自己小孩交付给这种表里不一的教师,难道不怕误人子弟,跟着学坏吗?一点也不担心吗?
另外,她当时的行为难道不算是不健康的动机,在火车站高铁列车车门口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高铁列车的正常运营,甚至后续列车亦因此晚点,不得不推迟发车吗?真的不算吗?
话是没错,人无完人,可是,身为一名人民教师,平时难道不该做到谨言慎行,恪守自己的职业道德,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吗?做出如此离谱与荒唐的事,事后,又对自己当时错误的行为没有一个较为清楚的认知,如此行径对得起自己仍是一名教书育人的人民教师身份吗?对得起吗?
行为恶劣、影响巨大的标准是什么?你说了算?记者说了算?
教师开除公职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你知道吗?
事实俱在,还需要什么标准吗?凭已经发生的事实,难道仍不足以对其作出开除的处理决定吗?真的不行吗?再说了,如果继续让她担任教师,难道真的不担心她误人子弟,教坏学生吗?一点儿也不担心吗?反正我就有这方面的顾虑,幸亏我还是单身,要不然,将自己小孩交付给这种表里不一的教师,真怕她教坏。说的难听一些,宁可让自己小孩是文盲,也不能让她跟着这种教师学坏。
护卫,你明白吗?铁路部门在网上发布晚点15分钟,但是结果并没有晚点15分钟(我估计就晚点8分钟左右)动车就进站了。铁路部门还是按照动车组实际到达时间检票放行的。还有教师就是一个普通的职业,你不要指望他们的素质有多高!08年汶川地震也有教室用身体保护自己的学生,把生就给别人,把死留给自己,那只是个例,不是全部!
既然您如此明白,请问:当事的检票人员究竟为什么不让该女子的丈夫检票进站呢?原因究竟是什么?是故意在找事吗?是吗?如果不是她丈夫错过检票时间,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其丈夫未能如愿检票进站呢?
另外,即便是个案,个例,但是,造成的影响也是非常巨大与恶劣的,完全可以说是这行的害群之马,毕竟已影响到整个教师队伍的形象,不是吗?
事实确实存在。但所谓的”恶劣“”巨大“是评价,既然是评价就必须有标准。
口口声声说法律,遇事时却又有只凭个人情感判断,呵呵,呵呵。
您也太较真了吧,哪儿来这么多的标准呐。再说了,这完全是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的事嘛,她当时的行为难道一点儿也不恶劣,造成的影响也不是如此巨大吗?不是吗?如果是,难道不能以此来判定与作出处理决定吗?不能吗?既然是秃子头上的虱子,又何需标准,简直多此一举,她即便想否认,恐怕也否认不了吧,事实能因为她的否认而有所改变吗?
2018-1-11 10:5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