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市住建局,昆山市花桥镇社会事业局物业科,昆山市花桥镇街道办,昆山市花桥镇信访办等部门根据昆山市政府办公室发《关于加强业主委员会监管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昆政办发[2017]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认定部分业主不符合小区业委会筹备组成员资格。本人表示不能理解。1、该103号文,没有经过人大审议,能否作为一个强制性执行的法规?
2、该103号文,发布时间是2017年6月7日,试行一年,没有明确试行结束后自动延期,目前是否仍然有效?
3、该103号文,第五条,认为业主大会筹备组人员不得有拖欠物业费行为,这里拖欠行为,以上提到的各部门认为,只要晚交过一点时间都认为是拖欠,哪怕后面补交,或者提前交,都认定为拖欠,这种做法法律依据何在?一旦做出这种认定,不能进入筹备组,法律依据何在?根据国务院、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都无此规定。
4、在有关业主,交清物业费,甚至提前缴纳了物业费之后还不能正常恢复筹备组成员资格,法律依据何在?
5、2014年11月6日,国新办举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袁曙宏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法无禁止皆可为”可通过三句话理解。
袁曙宏表示,“法无禁止皆可为”,我们讲的三个“为”是三句话,一个是政府法定职责必须为,第二个是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第三个是老百姓法无禁止皆可为。
我想听听昆山有关部门领导,对这三句话的理解。以及对103号文第五条的相关法律依据。
昆山市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长期以来,业主委员会成立难、换届难,或者虽有业主委员会但不能得到业主的普遍认可,难以顺利开展工作,少数业委会人员构成复杂,存在自律性差、操作不规范等问题较多的现象,为进一步规范业委会履职行为,加强业委会监管,我局草拟了《关于加强业主委员会监管的若干意见(试行)》(下称《意见》),市政府办公室作为规范性文件印发。《意见》为2016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历经4次向各区镇、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于2016年9月份完成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并经过多次审议后于2017年6月出台实施,同时作为人大一号议案办理的配套文件。《意见》中对优化业委会人员配置和成员资格否决也做了详细的规定,现《意见》试行期已满一年,正式文件正在修改过程中,目前仍按《意见》执行。我局认为,各居住物业小区相继成立业主代表大会与业委会,在推行业主的民主自治管理方面迈出了一大步。但对于业委会筹备组成员、业主代表、业委会委员须由街道社区严格把关,择优推荐热心公益事业、责任性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和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参加。鉴于你投诉反映的情况不详细,建议你如实向我局反映具体情况,便于我局调查核实并协助你与花桥物业管理办公室及当地街道社区继续沟通。最后,感谢你对昆山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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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看来很难回答啊。都不懂法吗
一定要闹到上法院,才承认错误吗?就不能简单点处理吗?让老百姓维权难,什么时候才是头?
附18年下半年物业费发票两张
从发帖到今天五天过去了,相关部门没有结果。
一个是政府法定职责必须为,第二个是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第三个是老百姓法无禁止皆可为。相关部门领导,以言代法。知法犯法,侵害人民合法权益。监管部门装聋作哑,何时休?
一个是政府法定职责必须为,第二个是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第三个是老百姓法无禁止皆可为。
中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政策中对涉嫌欠费(而未经人民法院裁判确实欠费)的业主剥夺其被选举权的文件。但有政府指导性文件,指导、建议业主们在选举业委会委员时,应该不选那些不认真遵守《管理规约》的候选人。但某候选人是否忠实的遵守了《管理规约》,要么法院书面判决、要么有政府行政机关的书面判决,要么就要由每个业主在投票是用心正来选择。简单说,街道办事处,住建局这个层级的政府机构,无权剥夺业主的任何权利!如有不同意见,欢迎指正。
上央视焦点访谈曝光.看看是否有政商勾结的腐败案件
央视没那么容易的。
1、热心公益事业、责任性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和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参加,这些都是没有具体操作性的规定。怎么来判定这些能力?由谁来决定?由社区还是业主?2、法无禁止皆可为。请问哪条法律规定,曾经迟交物业费的业主就再也不能担任筹备组成员?
3、经过社会公众讨论,请问我们怎么从来没有看到过讨论稿?如何表达民意?
昆山市住建局物业科,我们已经去过了,表达意见如你所述,我们认为不合法。请予以进一步解释。6月份已经将下半年物业费缴纳,为何还认定为拖欠?就算拖欠,哪一条法规规定不能进入筹备组?
对本次处理结果表示遗憾。
依法治国难道是一句口号?有法不依,知法犯法。
2018-7-30 12: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