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因家人交通事故受伤而在2017年7月3日与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由该律所特别代理该起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处理、参与调解、诉讼等在内的所有事宜,但自合同签订后该所除与委托人一起去过一次交警队外无任何作为,且在得知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事故对方机动车驾驶员无责后单方要求委托人改签合同(原合同为风险代理合同,代理费按赔偿比例提取,在签订合同之前经办律师信誓旦旦保证汽车方不会无责),并表示如不改签合同无法处理。。。。。。请问该律所的做法符合规定吗?作为律师事务所竟然如此出尔反尔,还有没有一点点的契约精神?
市司法局便民服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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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听过这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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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 00: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