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21日中午,我的小车停在苏州爱琴海购物公园(尹山湖路段)里面,被挖机撞了,估计修理一万以上,截止周五晚17点,交警方说是场内不属于交通事故,派出所说属于民事纠纷,让我与对方商量调解,调解不成就起诉,没单位出事故责任认定证明,也走不了保险,对方口头上只愿意出3000到5000元,昨天去派出所咨询处理,要么让我找出警民警,却不告诉我是哪个人,让我自己找,要么没人搭理我,感受到明显的推诿,特咨询这件简单的案件应该是怎么样一个处理流程?就算肇事方拒绝赔偿,各执法单位应该怎样履行处理过程,及出具相应的记录或者资料,便于我后期诉讼,不应该是用等待来处理!这种“等待”里包含了不为人知的操作吗?如此简单的一件事故,为什么这么难?而且,我已经申明,没有过分要求,刚一年的车到4s店修好给我就行,对方要求到普通修理厂维修,难道这个矛盾点就是导致整个案件受阻的原因?
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2017年12月21日11时07分35秒,郭巷派出所接110指令,郭巷派出所处警人员及时到达现场,经向当事人双方询问及现场勘查,并核实了事主双方身份信息及现场证据,系2017年12月21日上午10点40分左右,事主将哈弗车停在爱情海购物公园1号楼与2号楼处,后一停于该处路边挖机突然启动,挖机操作台转动时尾部碰撞了事主的车辆,造成车辆右侧后车门及车轮胎受损。事情发生后,郭巷派出所出警人员第一时间在现场组织事主双方调解,双方并在现场达成口头协议,自行协商解决。后次日事主至派出所称该事故双方对赔偿费用高低产生争议,要求再次调解,后郭巷派出所工作人员嘱其至事发地管辖警务室,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如调解不成,可自行至属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事主又至派出所称必须要郭巷派出所出具道路事故认定书,因该处为封闭式施工工地,不具备社会车辆通行条件,且不是两车行进时发生碰撞,故该起事故未认定为交通事故,现郭巷派出所本着负责的态度再次组织事主与挖机方老板调解,经初步协商,由挖机方通过保险公司定损后在进行事主车辆赔偿事宜,双方表示同意。现该起事件还在进一步处置中。至此郭巷派出所工作人并不存在互相推诿一说。
协商,或者法院起诉。
截止今天上午十点,我作为当事人积极维护自身的权益,本着遵循事实的态度,配合警方的询问调查,却有一名辅警,竟然“十分清楚”的了解全部过程,而且能准确描述事发过程的具体细节,细到挖掘机在什么位置什么动作导致这场事故,而且极力往非道路事故,强行往属于生产事故的范围里拉。今日处理案件时,对方很多证件资料不在身边,本案处理人员积极与另一方沟通,提醒对方早点将相关人员证件带来尽快处理,这名辅警竟然鼓励“明天拿来”,也正因为之前没有笔录,那名辅警重新描述事发的经过,并着重说明,停止不动的汽车被行驶中的挖掘机碰撞,和被作业的中挖掘机碰撞,完全两个概念,而且他十分认定挖掘机当时正处于作业中,变成证据十足的民事财产损害纠纷,言语透露出,不具备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条件,言辞非常明显的指向“你去法院起诉对方”。我只能表达,他不出警,没去现场,何以如此重现现场,真不知道他的举动会对案件造成什么的影响或改变?我坚信政府能够明察秋毫,给一个准确的答案。
感谢您的回复!非常感谢您的解释!再次感谢您对案件的定性!
2017-12-23 12:2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