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下相城区社保局和社保中心的领导,我妈因为换工作的原因,在9月份,社保没来得及缴(之前持续缴了好几年了),导致了10月份的时候医保卡停用了,当时医生说可以补缴后可以拿着发票和清单到社保中心报销相应费用,于是在9月30日入院,10月份进行了化疗,一共自费了2万多(因为一直有交社保,而且计划着10月份去化疗的,所以并不是故意漏缴的,而且当时医生也说了补缴后可以报销,所以当时就入院了)。现在9,10月份的社保补缴了,但是去社保中心只报销了9.30的费用,请问10月份的费用是否还能报销?谢谢!
相城区便民服务员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关注,并已交职能部门处办,请耐心等待答复!
相城区便民服务员
您好!按照《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当月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纳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冻结个人账户,并依法暂停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故如果参保人员2017年9月医疗保险费为补缴,那么10月是不享受医保待遇的,即10月份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可报销。如您仍有疑问,欢迎致电咨询。联系电话:0512-67591993。相城区人社局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2017-11-22 17:4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