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古里镇琴东村(14)琴东村149号村民,我们家的房子已经建了100年了,爷爷走的早,没有房产证土地证。爸爸的户口在1986年由于工作被迁到镇上,后来也办理不了。我的户口在1987年,和我的儿子户口在2016年都落在此处。1998年最后一次统计的时候村里也没有通知我们办理。由于村里的不负责任,导致我们家房产证和土地证迟迟不能办理。
一直申请翻建,村里一直说镇里不同意,所以迟迟没有翻建。今年年初终于同意翻建了,我申请都已经提交,四邻协议都已经签好,因为当时政府的电线杆直接排在我家,我翻建时需要移位,说有一大笔费用,让我等一段时间,等到可以移宅的时候帮我移宅。
今年9月再次提出翻建,村里说有块地在可以移宅了,再三确认后,我请了风水师傅地都看好,准备翻建的时候就又说现在没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的不给予办理。我想请求帮忙,当时可以翻建的时候是村里提出让我延缓,我再三确认以后也没有问题吗?他们的回答没有变化,有变化会提前通知我。可真的需要的时候他们就开始推脱,请问这个该怎么处理!!!!
请有关部门帮忙,谢谢!!!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无敌小涛涛”网友,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古里镇核查,现答复如下:目前仅对能够提供原房屋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证等),有合法房屋,家庭户中有至少一人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存在一户两宅或多宅的农户进行住房翻建审批。目前不能提供土地使用证的暂时不能申请房屋翻建。感谢您的关注。
“无敌小涛涛”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古里镇核查,现答复如下:
目前仅对能够提供原房屋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证等),有合法房屋,家庭户中有至少一人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存在一户两宅或多宅的农户进行住房翻建审批。目前不能提供土地使用证的暂时不能申请房屋翻建。
感谢您的关注。
那请问,当时我可以翻建的时候村委为什么要出来阻止,还和我保证肯定没有问题的。到后来不能翻建也不提前通知,现在出了问题就一句没有土地证不能翻建,凭什么都是村里说了算,难道政府一点也不需要为我们着想吗?另外我想问一下,我们隔壁没有让我签四邻协议为什么可以自由翻建????
另外我们家没有存在一户两宅或者多宅的农民,我们家只有一户一宅
100年之前是那个单位发的房产证、土地证的?在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时政府有没有义务提示一下村民,还是偷偷办过了,让不知道的村民无法办理。
没有任何人告知,村里说以前的领导他们也无权过问
关系不到位,茅台黄金叶没伺候好。
有关系的就可以,没关系的,趁机整死你
乡下不是关系是撒泼
1982年之前的房子都是合法的,你可以先去办理产权登记
第一个时间节点,1982年公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这是首次提出了宅基地的面积规定,提出村民建房用地,由省级政府根据山区、丘陵、平原等不同情况规定用地限额,县级政府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
在此之前,没有法规条例对宅基地面积有过统一规定。因此,1982年前建房占用的宅基地面积不管多大,只要之后没有扩大,都是合法的,并且要维持现状并按实际面积予以确权。
第二个时间节点,1987年1月实施《土地管理法》。根据该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是首次把宅基地面积规定上升到法的高度。
对于1982年《村镇建房和地管理条例》公布以后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实施期间,建设住房宅基地超面积的,经过地方政府依照国家政策处理后,可以维持现状并进行确权。
第三个时间节点,2008年1月颁布实施《城乡规划法》。该法第一次明确提出在自己宅基地上建造房屋,需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翻建、重建、加建等行为的相关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此之前,《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只有宅基地申请审批的相关要求,而没有建设住房上报审批的明确要求。根据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08年以前在自己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是不是合法,不能简单的以是不是取得规划许可证、有没有办理房产证来判定。
翻建,跟土地证没用半毛钱关系。两个字:关系。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国土资源部2016印发的191号通知文件。
六、分阶段依法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
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七、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按这个先去办不动产证,办完之后可以全非农户口建房,面积是原面积的80%
2018-11-22 13:2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