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苏州市政府法制办
公民对规范性文件存在异议并提请审查的,必须提交申请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住址、并附身份证明吗?国家是否有这样的法律规定?政府是否有这样的政策规定?求助苏州市政府法制办帮助给出法律依据或政策依据。谢谢!
,
✘附吴中区政府法制办的回复:
网友:
您好!如果你对规范性文件存在异议并提请审查的,应向上一级政府提交审查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住址、联系方式并附身份证明,并说明审查文件名称、审查内容和请求、依据及理由。~~吴中区法制办
市政府法制办便民服务员
《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备案监督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由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予以核实、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据此规定,有权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以,备案监督机关可以要求审查建议人提供有关身份证明以核实其身份。同时,也便于备案监督机关及时有效的联络、回复审查建议人,顺利做好核实、研究和处理工作。感谢您对政府法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帮助、要求基层政府对违宪违法的政策做“合法性审查”,法律有规定公民必须要“实名制”才能提出建议吗?
楼主又开新帖了!支持你。坚决要求修改目前政策,两个儿子拿一大户,其他一儿一女或两个女儿的也至少应该给个小户!这要求不过分吧!
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xx镇“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是国家宪法、法律明令禁止的剥夺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xx区政府法制办,对公民要求对木渎镇违法政策启动“合法性审查”,强求申请人必须“实名制”,是无法无据的限制、压制公民提意见的霸道行为!
xx镇的剥夺妇女权益,xx区的压制公民意见的奇葩政策如出一辙。都是这些地方的领导,漠视国家宪法,藐视国家法律,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教科书式的典型案例。
报告苏州市政府法制办
xx区政府法制办给网民的回复:
一、是百般推诿,玩“踢皮球”,见回复①
二、阻挠、压制公民向政府政策提出合法性审查的建议。该政府法制办,要求申请人“实名制”才能提建议,这一并无法律授权的无理规定,见回复②
,
附:✘xx区便民服务员回复二例
①网友:您好!如你认为镇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可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回复处理。xx区法制办
②网友:您好!如果你对规范性文件存在异议并提请审查的,应向上一级政府提交审查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住址、联系方式并附身份证明,并说明审查文件名称、审查内容和请求、依据及理由。xx区法制办
这个应该是苏州市政府法制办主导起草的文件:
附:苏府办〔2007〕227号《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节选)
,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规定》的贯彻实施
上级行政机关对贯彻实施《规定》不力、出台违法规范性文件的,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监察、人事部门依照《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着力抓好《规定》的落实工作,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
(三)法制机构审核把关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是首位的要求。合法性审核,不仅要审核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还要审核符合上位法的基本精神、立法原意。
四、进一步明确责任要求,实施规范化操作
……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既要符合严格的技术规范要求,更要坚持合法性原则。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同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考核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以保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符合《规定》的要求,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
(三)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报送备案是备案审查工作的基础,是备案审查工作的第一道环节,必须确保规范性文件及时按照要求报送备案。备案工作重点在审查,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得到严格的审查;有错必纠是维护法制统一的基本要求,也是备案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必须确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得到纠正,体现政府依法行政的严肃性。
(四)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各项制度和机制,落实制定机关法制机构的法律审核和备案审查监督机关的备案审查责任制,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制度、备案审查制度、备案情况统计制度、备案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责任追究制度。
五、进一步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强化内部法律监督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规定》的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强化内部层级法律监督,对规范性文件是否超越权限,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坚决纠正规范性文件越权或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问题。要注意总结备案审查工作经验,在实践中探索备案审查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努力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和水平。
今后各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符合法律要求,违反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只是可以,但法律必未规定必须“实制”制,是这样吗?
你们的回复:“备案监督机关可以要求审查建议人提供有关身份证明以核实其身份。”
就是说只是备案机关“可以要求”,但国家法律并未规定公民必须“实名”才能向政府提出建议,是这样吗?
李克强:
政务服务平台要畅通网上咨询投诉渠道
中国政府网 2018-7-20
各级政务服务平台,要及时回应和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
“现在一些政务服务平台,对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不及时回应,调查处置结果该公开的不及时公开,导致谣言满天飞。”李克强说,“各级政务服务平台,要加快从政府供给导向向群众需求导向转变,及时回应和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
李克强说,“政务服务平台要畅通网上咨询投诉渠道,及时反馈群众和市场主体反映的问题并加以解决。”
李克强指出,政务服务平台要强化网络安全保障,对公民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等信息,要依法加强信息保护。
现在走到哪里都要实名的,比如到车管所办个证要刷身份证,进出车站要,到人力市场、房产中心办个事要,到政府进出要,更不要说申请查询了。个人看法!还有现在不少文件应是公开的?
木渎镇政府应该公开的宅基地实施办法或细则,据称是经镇(街道)人大审批通过后,报区政府备案。不知什么原因就不能公开。
苏州市政府明文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见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第十九条。
宅基地分配实施细则属政府规范性文件,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文件都要求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木渎镇却不向社会公开。法律并不要求公民实名就可向政府提意见和建议,木渎镇却私加条件,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姓名、性别、住址、并附身份证明。上级要求该做,自己不做;上级没规定要网民做的,木渎镇却要求网民去做,这是为什么?
经询问法律界资深人士,他们说国家法律、法规中,“应当”“必须”“可以”这几个词是有严格区别的。
有“应当”的条款是义务性规则,但是是有例外的义务性规则;相应的无例外义务性规则就使用“必须”;有“可以”的条款则是权利性规则。
苏州市政府法制办的回复,“备案监督机关可以要求审查建议人提供有关身份证明以核实其身份。”我注意到,苏州市政府法制办的回复解释,用的词是“可以”,也即权利性规则。即便按苏州市政府法制办的回复,公民也是有选择使用实名与不使用实名的权利的。
2018-7-13 1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