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小区地面停车位收费的收益是归业主所有还是要看具体情况?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员
我们已经关注此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以及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公示。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按照前款规定使用。由于你没有提供小区的详细地址及物业公司的具体名称,如果小区物业存在违规违法行为,请提供证据直接向区住建局物业管理处投诉举报。各区(县级市)物业主管部门的投诉电话如下:姑苏区:68723508;吴中区:65688612;相城区:85182815;园区:66680772、66680765;新区:68259233;吴江区:63498726;常熟市:52784050;张家港市:58699189;昆山市:12345、民声110、57378812;太仓市:53283702;苏州市住建局投诉电话:12345、65235030、65245557。
业主出钱租车位,最后钱还要还给业主?说不通啊
地面车位权益属于全体业主,业委会成立后,停车收费纳入公共收益,如果合同约定贴补物业费部分另算。业委会成立前收取的停车费,就看业委会和物业签合同前是否有结算的想法。
归全体业主所有,在业委会账目上。合同有约定也可以贴补物业,但不会百分百,有一个分担比例。
是部分业主出钱,归全体业主。
2018-5-29 22:5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