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东南世纪华庭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律程序和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完成了书面形式的业主大会,决议结果在社区工作站在社区人员的见证下公开计票并向全体业主公示结果。根据业主赋予的权利业委会和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新的物业服务合同,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苏州悦华置合。有个别业主认为程序不合法,遂诉至法庭,古里法庭在2018年3月26日开庭审理,于2018年5月30日进行了宣判,驳回原告的请求,业委会胜诉。苏州悦华置合于2018年2月27日起诉东南世纪华庭业主委员会,未按法定程序解聘,诉讼请求解聘无效,诉讼请求和业主的案子相同,古里法院同样开庭审理过此案,可一直迟迟不宣判,直接影响到新物业企业备案事项,街道房管局以官司未判决不予备案,导致新物业无法进驻服务,已被解聘的苏州悦华置合不撤场,真正受苦的是我们老百姓。这里有几点疑问,一:作为一般的民事诉讼,事实清楚,法院为何迟迟不宣判?
二:作为政府专门设置的部门,难道只会拿着指导手册去工作吗?难道任何事情都要经过法院审理才能开展工作吗?那作为专业的职能部 门请问有何意义?
三:就这么一个人神共愤的物业企业是怎么进驻常熟市场的?等级考核有什么约束力?当真请神容易送神难。
最后希望便民服务工作人员不只是简单的向相关部门了解情况,是否应该了解下广大民众的意愿与诉求!!!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kuke”网友,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法院、房管处、东南街道核查,现答复如下:1.经承办人对在审、已结的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相关物业合同纠纷案件的筛查,涉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相关撤销权的案件有两件,所涉小区为常熟市东南世纪华庭小区,一是(2018)苏0581民初2474号案件,该案系业主撤销权,原告陈某、黄某某要求撤销常熟市东南街道办世纪华庭业主委员会选聘苏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的决议,法院已于2018年5月30日判决驳回,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31日送达原告,于2018年5月30日送达被告。如原告陈某、黄某某不上诉,则该案于2018年6月18日生效。现法院暂未收到任何一方直接邮寄至法院或者直接送达法院的上诉状,但不排除当事人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8年6月22日,联系双方当事人是否上诉,被告方明确未上诉,但多次联系原告方代理人,未能联系到。如原告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转交至法院的上诉状需一定时间,现暂未收到。二是(2018)苏0581民初2934号案件,该案系原告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确认常熟市东南街道办世纪华庭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11月28日向原告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行为无效及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该案于2018年4月10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已于2018年6月12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就其提出的有关诉求答复如下:关于(2018)苏0581民初2474号案件,法院已依法作出判决,但是否生效待定。(2018)苏0581民初2934号案件,因与该案的判决结果存在利害关系,法院将根据(2018)苏0581民初2474号的生效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如该案上诉,则法院将对(2018)苏0581民初2934号案件依法中止审理,待二审处理结果后再行处理;如该案不上诉,则(2018)苏0581民初2474号判决生效,法院将按照法定程序对(2018)苏0581民初2934号案件依法处理。2.东南街道和市房管处沟通后,已明确告知小区业委会和新聘物业公司,需对备案文件材料按要求做进一步完善后才可备案。3.该小区是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的的方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将作为企业评选评优、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等的重要依据,也可作为业主(代表)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参考依据。感谢您的关注。
悦华这种公司不思进取,被业主清退还是耍手段人神共愤
支持楼主!这种物业公司害人不浅
“kuke”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法院、房管处、东南街道核查,现答复如下:
1.经承办人对在审、已结的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相关物业合同纠纷案件的筛查,涉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相关撤销权的案件有两件,所涉小区为常熟市东南世纪华庭小区,一是(2018)苏0581民初2474号案件,该案系业主撤销权,原告陈某、黄某某要求撤销常熟市东南街道办世纪华庭业主委员会选聘苏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的决议,法院已于2018年5月30日判决驳回,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31日送达原告,于2018年5月30日送达被告。如原告陈某、黄某某不上诉,则该案于2018年6月18日生效。现法院暂未收到任何一方直接邮寄至法院或者直接送达法院的上诉状,但不排除当事人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8年6月22日,联系双方当事人是否上诉,被告方明确未上诉,但多次联系原告方代理人,未能联系到。如原告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转交至法院的上诉状需一定时间,现暂未收到。二是(2018)苏0581民初2934号案件,该案系原告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确认常熟市东南街道办世纪华庭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11月28日向原告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行为无效及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该案于2018年4月10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已于2018年6月12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就其提出的有关诉求答复如下:关于(2018)苏0581民初2474号案件,法院已依法作出判决,但是否生效待定。(2018)苏0581民初2934号案件,因与该案的判决结果存在利害关系,法院将根据(2018)苏0581民初2474号的生效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如该案上诉,则法院将对(2018)苏0581民初2934号案件依法中止审理,待二审处理结果后再行处理;如该案不上诉,则(2018)苏0581民初2474号判决生效,法院将按照法定程序对(2018)苏0581民初2934号案件依法处理。
2.东南街道和市房管处沟通后,已明确告知小区业委会和新聘物业公司,需对备案文件材料按要求做进一步完善后才可备案。
3.该小区是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的的方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将作为企业评选评优、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等的重要依据,也可作为业主(代表)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参考依据。
感谢您的关注。
悦华这种公司不思进。
2018-6-19 1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