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相城社保,职工异地就医后(有转院证明)报销需要哪些单据?哪些是不属于报销范围的?报的百分比是多少?就医医院需要开什么票据?
相城区便民服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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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便民服务员
按照《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参保人员所生疾病,因苏州市的医疗水平有限,无法满足其疾病治疗所需要的医疗条件,可至苏州市三级医院或者相城区人民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转院手续,但仅限转往外地级别不低于三级的医疗机构,一次只能转往一家,办理完转院手续后,在转入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参保人员需先现金垫付,然后凭发票、出院记录、费用清单、手术记录复印件等材料至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报销。 在职职工发生符合规定的参保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结付标准为: (1)住院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院确定:市级以上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800元;县(区)级医院、专科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600元;乡镇等基层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当年第二次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50%。当年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00元。 (2)超过起付标准,在40000元以内的部分,按90%的比例结付;超过40000元的部分,按95%的比例结付。 不属于参保范围内的项目建议参保人员参见《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和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中医疗保险药品、诊疗、材料目录,涉及项目上万条,不一而足。 如有疑问,欢迎来电咨询:0512-67591993(苏州市相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医疗工伤生育科)。
相城区人社局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2017-2-13 06:4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