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一下,欢迎辩解:1.本帖一开始就对交警部门初期的上门调查表示感谢,但一是一二是二;
2.之前在交警队处理事故时双方填写事故经过后经办交警打印出早就写好的存在电脑里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给双方签字,赵某表示异议后经办交警说的是一万医药费范围不影响赔偿的没什么关系的,并说路口通行右侧优先,并未提及让字交通标志;
3.不影响赔偿不能作为随意认定事故责任的接口;
4.当事人一开始就说明了没当场报警的原因是未带手机及对方不肯报警且对方已移动车辆将现场破坏,没带手机相机怎么拍摄现场?
5.之前处理事故时看到的监控记录里有双方车辆相撞及随后车辆移动的画面,怎么能说没有现场记录(难道是被你们毁灭了)?而且该监控画面范围为新港路内,对方车辆在画面中撞上他车本身就是违反交通法规(遇让字交通标志未让行)的铁证!即使没有监控记录,单从双方描述的行车路线也能判断事故大致区域;
6.事故后投诉人只是因对方车牌号保险异常而向交警部门询问过对方车辆保险情况(回复说的是保险正常,具体可参考交警部门在之前帖子上的回复。实际情况是肇事车辆车牌号与及车主与对方提供的保单内容完全不一致),并未提出过具体调解要求,更无“双方对赔付内容合理性分歧巨大”一说;
7.建议起诉的是你们,不给提供对方身份地址的也是你们,在当事人两次电话并专程赶去交警队后你们说找不到档案材料了让明天再去,当事人要求提供下对方地址就可以了你们说不提供的还说起诉不需要写地址的,要求看一下交警拍摄的现场相关照片中有没有那个让字标志你们也不给看,后又说需要法院出具证明才能提供(法院说不需要),什么意思?
8.事故材料转移到太仓事故中队你们应该早就知道,为什么当事人两次电话及专门赶去浏河后你们不说明还让明天再去?在事故中队领导已经亲自上门把材料送到当事人手中两天后(事故发生一周年之日,通常的人身伤害诉讼有效期最后一天)你们还电话说材料已经复印好了问什么时候去拿,什么意思?
9.前天(10月22日)339陆璜路口的事故也是你们处理的吧?把倒下的铁栏杆及碎片留在路上安全吗?为什么不及时清理或者设置警示标志?
10.作为公安执法部门,实事求是尊重事实是最起码的职业道德,有错认错有过即改不是什么坏事,如果执意要辩解也请对题解答,当事人一定奉陪到底,谢谢!
太仓市便民服务员
“走一天”网友:你好!关于你反映的问题,现太仓市公安局答复如下:该起事故自受理、调查、认定我局交警部门均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展开工作。具体情况已在之前的回复中进行了说明,现不做重复,当事人可参见之前回复内容。如事故双方当事人就责任认定有异议,可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对于民事赔偿产生争议的,亦可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2017-11-2 22:1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