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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高新区未确权单个地下车位的销售依据是什么?

2023-12-26 14:36:50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关于地下车位,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全部车位归全体业主公用的,相关部门却认为公用不等于共有,开发商一年卖多少房子啊,住建局一年看多少合同啊,老百姓能看几份合同啊,销售说的天花乱坠车位不要钱买的,我们的合同给其他小区也是写的清清楚楚的,公用的车位,只要付管理费和租金就好了,合同写着公用呐....就买了房子,等交付跟你说,对不起,公用不代表共有,来来来,这边刷卡28万一个......住建一边点头一边说,是的,谁开发谁销售.....那么多法呢,怎么就挑对开发商有利的解读。还搞个什么长期租赁.....那条法规有这个说法的?
1、《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内容,小区居民是否通过合法有效的路径查询到建设单位关于地下车位的结构设计图,如无,则为空话,民众更本无法及时监督和提出合理需求,两边的信息不对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占有业主共有通道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车的停车位,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方式约定。官老爷们针对此的解读不是让开发商提供各个车位的确权手续或者车位物权证明,而是拿本着放空和国家鼓励地下空间开发的一句谁投资、谁受益来敷衍....物权法,理应用于物权归属确认的法规,反而用规定来制约法,车位如有物权,为何没有产权证明,没有产权为何可以销售?转让方式只有赠予、出售和出租,谁又给了长期出租的口子给商人去钻法律的空子。
3、《人民防空法》关于地下车位的描述及相关解读也约定了,如果是开发商投资建设的,经房地产买卖后其权属应转移至业主所有,业主可以使用、收益、处分。
4、《合同法》规定,合同最长期限为20年,长期租赁.....视法不顾,20年后的官老爷退休了,新的问题出来了,又是大批的历史问题,问题都是可以避免的,为什么要埋20年的雷,谁来排这个雷?
高新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我们和该项目的开发企业—苏州融鼎置业有限公司取得了联系,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苏州市区范围内(除园区外)的地下车位尚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及《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使用权转让或长期租赁是苏州市住宅小区地下非人防车位处置的通行做法,我市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的相关文件中也有车位(库)法定期限内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的表述,因此并未与上述政策相违背,公司与业主签订的转让合同约定期限为20年,到期后自动续约,如您认为公司上述做法不符合相关政策的,也可通过司法途径处理”。我局将和其他相关部门一起,继续动态跟踪和协调山景玉园车位转让及租赁相关事宜,按照《条例》相关规定,督促融鼎公司保障小区业主选择车位的权利,以满足业主的合理诉求。【高新区住建局】 高新区便民服务员 您好!您可以凭户主身份证及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至高新区(虎丘区)档案局查询。高新区(虎丘区)档案局地址:苏州高新区科普路50号行政服务中心4楼;查档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查档电话:68245680【苏州高新区档案局】
楼主说的很有道理,但如果您不指明哪个小区,住建局是不会有实质性回复的,会让你先说是哪个小区、联系方式,这个工单就“圆满”结束了
网友: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我们和该项目的开发企业—苏州融鼎置业有限公司取得了联系,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苏州市区范围内(除园区外)的地下车位尚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及《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使用权转让或长期租赁是苏州市住宅小区地下非人防车位处置的通行做法,我市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的相关文件中也有车位(库)法定期限内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的表述,因此并未与上述政策相违背,公司与业主签订的转让合同约定期限为20年,到期后自动续约,如您认为公司上述做法不符合相关政策的,也可通过司法途径处理”。我局将和其他相关部门一起,继续动态跟踪和协调山景玉园车位转让及租赁相关事宜,按照《条例》相关规定,督促融鼎公司保障小区业主选择车位的权利,以满足业主的合理诉求。 【高新区住建局】

2018-7-12 16: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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