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昆山市房屋交易中心:
昆山北区房产咨询有限公司环庆路店(地址:营业场所:玉山镇城北环庆路545号;;昆山市环庆路549号,满庭芳4店店长杜**,电话0512-50133952,57771070;手机号:1358497****,qq7144433**)与二手房屋所有人陈**、身份证:321083197812*******;代理人(或共有人)孙**,身份证:321083198001*******;与购买人倪**,身份证:4211211991121*******,2018年9月17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80917211526****),房屋坐落在昆山市巴城镇红杨新村119号楼501室(房屋产权证号:2810476**)通过转账方式交了定金12000元,18日12点之前通过转账再实效定金8000元,共计交付定金20000元。因为合同所载内容与现实情况不实,2018年9月19日,购买方倪**提出中止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返还已经转账的定金20000元,中介公司未能及时受理,造成严重经济纠分如下:
1\确认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是否会法,要认真审核合同条款
2、第三条 履约过程,没有提供甲方名下的银行账号,(五)甲乙双方均确认,交易房屋上不存在的抵押。
3、第四条 税费 全部由乙方交纳(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由甲方承担的部分,乙方自愿替其承担),这条是否合理?
4、合同中男方不仅仅承诺不存在租赁(交房前解除租赁)、抵押问题,而且还应该承诺在本房屋上户口就说迁移,就不能够他人的户口房屋地址上;
5、第六务:违约责任与居间服务 居间服务内容不具体,收费标准是房屋交易 总价的甲乙双方各1%,贷款总额的1%是否有法律依据?应该增加补充约定;
6、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该由甲乙双方直接商定合同条件,丙方中介只有居间作用,不能够限制甲乙双方的直接交流。
7、房屋交易中心提供的范本合同与中介提供的合同(包括附件和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是否一律以中介提供的合同约定为准?
8、昆山购买房新政策是什么?
9、甲方承诺该房屋为本家庭在昆山唯一一套房屋,如若不实,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承担。
由于存在以上问题,盼能够解决甲乙双方直接进行房屋交易中存在的问题,房屋中介公司(丙方)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十分感谢!
昆山市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如下:我局房产交易管理中心于10月15日与中介公司进行沟通,中介公司表示不会阻扰买卖双方的交流。另外,10月11日我局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已经组织你外甥与中介公司进行调解,当时双方表示愿意协商解决,后你致电表示你与外甥的意见不一致,因你近日在外地出差,我们约你们本周五再次进行调解。
尽管昆山房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多次与当时事人进行了电话交易,还组织过一次与中介公司当面协调,但是,这个答复没有针对投诉人提出的问题进行正面回答,仍然没有解决投诉人的许多疑问,特别是没有正面回复投诉人的明确诉求。我不能够满意这个复。
不过,昆山房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仍然约定2018年10月19日(星期五)下午一点,邀请中介与购买人到房屋交易中心继续交流,协调解决问题。2018年10月11日晚上,购买人向中介提出在签订合同中,中介未能提供昆山房屋购买新政策和房屋交易流程,存丰误导购买人签订了合同,是无效合同,要求中介合同,并返还全部定金2万元。中介以出售方仅仅是小学文化,不能够看懂此申请,没有受理。12日傍晚,中介方要求按照他们的意见(只讲中止合同,未能提及要中介过失,造成要求返还定金),由购买方手写中介合同的申请,由中介方转交出售方。我们认为不妥当,应该返还定金2万元。
为此,我建议房屋交易中心邀请甲乙双方和中介方(丙)同时到场进行协调解决问题。就是因中介方工作失误,急于签订合同,未能提供昆山市最新的购买房屋政策,未能出示房屋交易流程和签订合同的相关风险提醒,造成合同无法执行,是无效的合同,要求及时中止合同,并返还全部定金2万元。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关注,请您等待回复。
(一)房屋总价: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
这条和实际情况不一样,在签合同画押完成前,我都没有和甲方说过话,中介他们将我和甲方分别隔离在两个房间里谈的。
昆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昆山市房屋交易中心:
昆山北区房产咨询有限公司环庆路店(地址:营业场所:玉山镇城北环庆路545号;;昆山市环庆路549号,满庭芳4店店长杜**,电话0512-5013****,5777****;手机号:1358497****,qq7144433**)与二手房屋所有人陈**、身份证:321083197812*******;代理人(或共有人)孙**,身份证:321083198001*******;与购买人倪**,身份证:4211211991121*******,2018年9月17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80917211526****),房屋坐落在昆山市巴城镇红杨新村119号楼501室(房屋产权证号:2810476**)通过转账方式交了定金12000元,18日12点之前通过转账再实效定金8000元,共计交付定金20000元。因为合同所载内容与现实情况不实,2018年9月19日,购买方倪**提出中止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返还已经转账的定金20000元,中介公司未能及时受理,造成严重经济纠分。
根据了解情况,房屋买卖合同的订定,甲乙双方未能当面资源相关信息,完全由中介一手操办。特别是2018年10月11日,昆山市房屋交易中心组织合同纠分调解时,未能通知甲方(出售房屋方)参加,未能验证房屋买卖合同的合法性。是否存在阴阳合同等,未能将三份合同进行对比?
为此,盼能提供政府出台的为了规范房屋交易秩序,严厉打击房屋交易中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这次交易过程中存在什么问题?
昆山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
你们好!通过10月19日下午1点至3:30在中心四楼直接交流,许多问题仍然未能解决。这个案例,存在误导购买签订合同后,就是为了骗取定金。对于返还定金问题,未能有效防范有切实解决。
现在一些房屋中介公司为了业绩和定金收入,与房屋出售人合谋误导购买房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造成无法购买房屋,导致了购买方违约,造成无法返还定金问题。如果存在这样的问题,应该判定中介合同,严肃追究中介失职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一是中介为了维护自已的利益,阻止房屋买卖双方直接交流,对房屋的真实性不能够确定,房东未能提供相关证件。二是未能提供房东的银行账号,交纳定金未能通过银行入账;未能实现网购,就认为居间服务完成了,就要求收取居间服务费用。三是对于未能满足购买房屋条件的外地户口人员,未能核实购买条件,就仓促签证了“房屋买卖合同”,四是住房面积未能达到苏州落户口要求,未能作出说明,让买房者造成严重后患。五是一方面声称是房东的全权代理,不让买卖双方真接交流。买房提出要求,中介又不能够代表房东作出决定。这是反复无常的表现。目前,昆山实行住房限购政策,苏府(2016)150号文件中明确规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苏州全市范围(包括姑苏、园区、新区、吴中、相城、吴江、太仓、张家港、昆山、常熟)内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对补交的不予认定)。满足以上条件的非昆山户籍居民家庭即可购买1套住房。另文件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提供经纪服务。
昆山北区房产咨询有限公司环庆路店(地址:营业场所:玉山镇城北环庆路545号;;昆山市环庆路549号,满庭芳4店店长杜**,电话0512-5013****,5777****手机号:1358497****,qq7144433**)与二手房屋所有人陈**、身份证:321083197812*******;代理人(或共有人)孙**,身份证:321083198001*******;与购买人倪**,身份证:4211211991121*******,2018年9月17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80917211526****),房屋坐落在昆山市巴城镇红杨新村119号楼501室(房屋产权证号:2810476**)通过转账方式交了定金12000元,18日12点之前通过转账再实效定金8000元,共计交付定金20000元。因为合同所载内容与现实情况不实,2018年9月19日,购买方倪**提出中止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返还已经转账的定金20000元,中介公司未能及时受理,造成严重经济纠分表现如下:
一个是未能完全网购,居间合同未能履行;二是中介不能够对没有购买房屋条件的人提供居间服务(中介未能核实购买者的购房资格,存在过错);三是房层面积未能达到80平方米,不能够落户(住房和车库面积之各超过了80平方米,存在误导行为);四是签订的合同违法,法律规定应该由出售方的税费,不宜转嫁给购买方承担;五是房东和中介方未能提供出售房屋的购买房屋发票等原始证件,不能够确实房屋的真实有效性。为此,我们要求中介合同交易,全额返还2万元订金。
盼昆山市能够规范购买房屋流程,防止中介公司和房东合谋坑不明真相的购买房屋人。应该向南京等地学习,只有进行了网购买签约后,才能交付定金,签订合同,防止因为中介工作的人员的失职,造成无效合同的答应,要求中止后同,返还定金造成纠纷,形成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
2018-10-13 11:4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