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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强拆控诉书

2018-1-18 21:52:24发布28次查看
控诉人:李里普,男,31岁,系长沙市芙蓉区东湖街道合平村村民;
被控诉人:唐宇平,男,40余岁,系长沙市芙蓉区东湖街道工委书记;
案由:
非法强拆、故意毁坏财产、野蛮行径,违法乱纪。
请求和目的:
1. 唐宇平对我户房屋实施非法强拆,造成经济损失近百万元,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产罪、渎职罪,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请求依法要求唐宇平赔偿我经济损失费与精神损失费共80余万元 。
事实与理由:
我家房屋位于人民东路延长线(隆平路段)合平村路交汇处西北角,房屋一共两层,砖混两层298平米,砖木一层50平米,一共348平米,房屋价值近百万。房屋手续齐全,06年 国土分局核发120平米用地证、规划分局核发220平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述房屋实属我的合法财产,受物权法的保护,任何人不能侵犯。
2012年6月18日10时30分,长沙市芙蓉区东湖街道办事处工委书记唐宇平带领城管、公安及社会人员等数十人对我户房屋实施非法强拆。其行动未出示任何文件、未采取任何形式通知房屋所有人,行径野蛮,令人发指。政府明令禁止行政强拆,唐宇平竟顶风作案,无法无天。
拆迁前,既没有人民法院人员也没有国土部门人员对我户进行谈话及告知,国土部门也没有出示强制腾地告知书,拆迁时,唐宇平也没有出示人民法院裁定判决书,并且在拆迁现场对群众扬言:“哪个要是阻扰‘执法’,就打死谁。我强拆是不需要给任何人看任何手续的。”在这种情形下,唐宇平等人将我家房屋非法强拆,夷为平地,此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刑法和国家有关拆迁法律,构成故意毁坏财产罪、渎职罪。
综上所述,唐宇平滥用职权,在没有出示任何有效证明的情况下,将我的房屋非法强拆,造成我巨大经济损失,情节恶劣,手段毒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要求有关部门依法严惩唐宇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要求唐宇平依法赔偿我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治安。
控诉人:李里普
李里普(小李1982)同志: 您好!您的来信已由区政府办转交我单位处理,现答复如下: 李海成,男,汉族,1954年12月30日出生,系东湖街道办事处(2012年元月1日芙蓉区街划调整前属原东岸乡)合平村三元塘组村民,信访人李里普系李海成之子。李海成于1982年9月经原东岸乡政府批准自建一层私房(下称老屋),占地总面积232平方米(批建面积150平方米)。为改善居住环境,1998年12月又申请移址在人民东路延长线与合平村路交汇处西北角新建两层房屋一栋,合法面积为220平方米(下称新屋),按国土部门“一户一基、拆旧建新”的规定,其老屋应予全部拆除,但李海成一直未按照要求将老屋拆除。 2009年,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07)政国土字第783号文件批准,依法对原东岸乡合平村18.21公顷土地实施征收(即隆平高科技园建设273亩项目),李海成在该项目红线范围内房屋属应拆未拆的违章建筑,按理不能给予拆迁补偿和安置,但李海成当时因患病身体状况较差,为享受长沙市人民政府103号令规定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相关政策,其全家向项目指挥部申请在该项目内提前征收安置,并书面承诺于2009年10月30日之前自行拆房腾地,考虑李海成的特殊情况,加之其新屋所在地块与老屋所在地块属同一建设单位,且即将启动征收工作,经项目指挥部集体研究,同意对该户提前征收安置,芙蓉区征地拆迁事务所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103号令及相关规定,核定该户合法面积255平方米(大于其新屋合法面积220平方米),核算其补偿费共计636805元,并安置该户保障性住房480平方米(人均80平方米,购买价格1200元/平方米),李海成于2009年11月7日领取了征收补偿款项,随后签订了住房、社保安置协议。但李海成未按承诺拆除房屋,后因征地拆迁工作需要,该房屋用作项目征拆工作临时指挥部。 综上所述,李海成户的房屋已予征收,安置补偿已到位,其房屋属应拆未拆房屋,在指挥部多次催促其自行拆除无效的情况下,为推动项目建设,经市、区相关部门批准,2012年6月18日才组织力量协助倒房,不存在所谓非法强拆问题。如李海成及信访人对该房屋拆除程序或征收补偿存在异议,可依法向国土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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