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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受阻,恳请领导关心在长沙外来务工人员,依法维护基合法权益!

2018-1-18 8:38:56发布49次查看
维权受阻,请求长沙市政府领导责令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时依法作出劳动仲裁、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赔偿!
尊敬的长沙市政府领导:
我叫刘志良,于2004年6月经长沙市雨花区莲湖防火门厂(注册号:430111000024767)内职工谭文平介绍到该厂,从事加工制作防火门工作。当时长沙市雨花区莲湖防火门厂包括申请人在内共有十多人,吃(早餐申请人自已负责,中、晚餐厂里提供)、住厂里提供,2008年发每人月支付现金工资为1500元(2009年发每人月支付现金工资为1650元)。2010年1月22日14点钟左右,我在工作中因防火门侧倒导致受伤,受伤后被送到长沙市中心医院进行了紧急治疗,经长沙市中心医院诊断:1、左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2、脊髓空洞症术后3、大腿伤口感染;4、轻度盆血(以长沙市中心医院2010年2月11日开具的疾病诊断书为准),2月11日出院。2010年10月12日我受伤事实经长沙市雨花区劳动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我所受伤残,2011年3月15日经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长劳鉴2011103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评定为玖级伤残(见附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由于用人单位一直没有给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费,所以没有申报工伤,致使我合法权益严重受损,没有享受任何工伤保险得遇!自费承担了劳动能力鉴定费、后续医疗费(见有关的医药发票)等。我于2011年4月18日向雨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6月17日下午开庭仲裁,到今还没有作出劳动仲裁书!根据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已经过了90多于,我和代理人多次打仲裁庭电话0734-85880509都以各种理由拖着延长办理时间,我不知道这样下去要拖多久?或者就是不作出仲裁?我认为雨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依法定时间内作出劳动仲裁,严重损害我的权利行使。我于2011年7月15日去雨花区人民法院以劳动仲裁逾期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但法院工作人员认为要有劳动仲裁书才受理!我也认为雨花区人民法院也不依法受理案件!如果劳动仲裁庭逾期不作仲裁,申请人有权利依法起诉,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可是现在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依法作出仲裁,人民法院也不受理,我的权利在长沙雨花区有一年半多时间还没有得到保障!尊敬的领导,我是湖南省衡东县大桥镇将军山村人,于2010年1月22日受伤到现在还不能劳动,只有呆在家里养伤,没有生活来源,上有84岁老母亲要赡养,下有未成年的孩子要扶养,您说我咋办呢?难道我只有死了算了?我请求各级领导关注社会弱势人群,关注外来长沙务工人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经调查了解现回复如下:
经雨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科调查,您的工伤赔偿已作出裁决,您的代理人刘振平已于2011年8月19日签收该案件的《劳动争议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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