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您好。近期中央电视台报道了长沙市收取城市路桥费是不合理的,但政府一直没有明确相关规定。是否对此问题给个明确态度,到底是取消还是继续征收。如要继续征收请政府给出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如觉得取消则请公示给广大市民。谢谢
中央电视台视频地址:http://video.sina.com.cn/p/news/v/2014-05-06/175263829101.html?qq-pf-to=pcqq.group
关于《长沙市路桥费收取是否应取消》的回复
理工登者同志:
您好!
您向市长信箱反映的关于路桥费的函已收悉,现就您反映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长沙市路桥通行费是否继续征收的说明
目前政府并没有作出取消通行费征收的决策,我处将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精神继续征收长沙市路桥车辆通行费。
二、相关法律、政策规定
(一)国家政策、法规
1.1987年5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47号),其中第6条明确:“市政设施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对于用贷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渡口,可采取征收车辆通过费的办法来偿还贷款”。
2.1999年,国务院颁布《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其中第十九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作出明确规定。
(二)省政府批复
2004年9月17日向我市下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沙市城区湘江一桥等4个大桥收费站外移有关问题的批复》(湘政办函[2004]174号),并对收费性质“由经营性收费改为还贷收费”和“除正常开支、路桥维护和按合同给外商的投资回报外,全部用于长沙市区路桥建设贷款的本息偿还”的收费还贷范围和用途予以了规定,并明确了收费期限(2005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三)地方规章
2005年,为了规范我市城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我市制定了《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其中第六条规定“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以及在本市以外登记上牌并长期(三个月以上)在本市城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按年一次性缴纳车辆通行费。”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通行费征收工作的支持与理解,使我市的通行费征收工作为长沙市的经济发展发挥更好的作用,希望得到您一如既往的支持。
祝您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长沙市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
2014年6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