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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南节能宣传周向长沙市长咨询执行节水法律的时间

2018-1-15 21:03:31发布124次查看
本周是节能宣传周:(1)《2013年中囯环境状况公报》指明:全囯地表水总体为轻度污染,部分城市河段污染较重。在废水排放中,生活源占化学需氧量污染物为37.8%,占氨氮污染物为57.7%。生活污水中,卫生间冲污水占20%。在日本,卫生间冲污是用生活废水,在香港是用海水。在中国99.99%是直接用自来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本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湘江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循环用水等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现有公共建筑未使用节水型器具的,应当逐步改造。
第五十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请问市长,长沙市什么时候执行上述节水法律?
热心市民:
您好。来信收悉。我局高度重视并组织相关处室进行研讨,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上述条例在我市均得到贯彻执行。如若您发现我市有单位违反了上述条例相关内容,请向长沙市水政监察支队反应,作为水政执法部门,水政监察支队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感谢您对长沙市供水事业的关心及提出的宝贵建议,希望您继续敦促我市节水事业的推进。
特此回复。
长沙市水务局
201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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