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日,狮子山与桂花路立交桥。早上上班,途径此处,被交警拦下,告知电动车没牌,不准上路,要扣车。开好罚单,就往车上拖。难道交警除了把车拖走,就没有其他的方式了吗?人民警察到底是为人民服务,还是人民为警察服务。这和抢有什么区别。要罚我没意见,但这种做法有问题,难道现在的警察只喜欢罚钱了吗?实际情况实际考虑,真的有这样难吗?不要把指标放在首位,问题可以区分对待,电动车没牌难道是我们的错吗?不准上牌,就不准商家卖车,我觉得要规范电动车,首先要把源头抓好。到头来,吃亏的还是我们这些守法的老实人,太寒心了。
你好,感谢你的来信。《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于2009年3月26日通过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查,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若干规定》配套发布的,还包括《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的通告》、以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名义发布的《关于市区部分区域道路禁止摩托车通行的通告》、《关于规范市区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关于市区部分区域道路限制货运车辆通行的通告》4个通告,以及《长沙市城区摩托车提前报废及其补偿办法》、《长沙市城区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办法》、《长沙市城区电动车备案登记管理办法》、《长沙市城区货运机动车通行管理办法》等管理办法。其中对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上牌有明文规定。对于电动自行车上牌的管理是不限时间,只要复核公告的产品都可以办理上牌及补牌补证业务。
《关于规范市区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的通告》中明确的指出了2009年5月1日之后购买的电动车,一律不予以备案登记,不发给临时编号牌和行车证。您现在购买的电动车是不在备案登记范围之内的,不能上路行驶的。我们建议您采用符合法律法规的出行方式,例如电动自行车。
长沙市交警支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