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启动补充工伤保险项目,工伤待遇又提高了
2018-11-22 0:00:00发布261次查看
2018年11月21日上午,记者从长沙县补充工伤保险签约仪式上获悉,长沙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与中国人保财险长沙支公司、中华联合财险长沙县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长沙支公司三家公司组成的联合共保体签订了长沙县补充工伤保险项目合同。
图为签约现场。均为罗展 摄
实施补充工伤保险是长沙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实施惠民利企的一项重要举措。此举通过开展补充工伤保险,可以适当提高工伤职工的待遇,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分散和化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补充工伤保险项目将惠及全县3000多家用人单位14万参保职工,试点阶段补充工伤保险保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全县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与职工无需缴费。
记者获悉,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满足以下条件:用人单位(含建筑工程项目)和职工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受伤害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工亡),伤残职工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具有伤残等级或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试点阶段)。
据介绍,补充工伤保险补偿标准有三大类,其中因工伤残职工,在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基础上,再由补充工伤保险按照伤残1级至6级和7级至10级分别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20%和10%进行补偿;伤残职工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由补充工伤保险分别一次性支付6万元、4万元和2万元生活护理补偿金。第二类,因工死亡职工,其近亲属在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基础上,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五款规定的情形的,再由补充工伤保险支付6万元工亡补偿金;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四条第六、七款及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再由补充工伤保险支付2万元工亡补偿金。在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给5级至10级伤残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补充工伤保险按照伤残5级至6级和7级至10级分别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总额的40%和20%给用人单位。
值得注意的是,为方便广大办事群众,商业保险公司将在长沙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开设专门窗口,实行一站式办理。
签约仪式结束后,长沙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还召开了工伤保险工作座谈会,会上20家企业对补充工伤保险的实施纷纷点赞,并对长沙县工伤保险的工作积极建言献策。近年来,长沙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不断提升经办服务,创新工作措施,加大对工伤职工的人文关怀,深化工伤预防,努力助力平安和谐社会建设。
长沙县融媒体11月21日讯(记者 罗展 通讯员 王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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