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长期患有高血压,现在经诊断为三期,不知道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办理特殊门诊?如果可以的话,需要怎么办理?请回复!
彭女士:
关于您在县长信箱中提出的申请特殊门诊的咨询函件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反映为我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现长期患有高血压诊断为三期。您希望为您目前申请特殊门诊,所需的资料为:
1. 提供相关病种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 加盖医院病案科红章。
2. 原始门诊病历本。
3. 近半年内的疾病相关检查资料结果。
4. 医保手册原件。
5. 恶性肿瘤病人需提供病理切片或者穿刺确诊的结果。
请参保对象准备好以上资料于每季度最后一月的1号至10号送到医保中心,逾期不办理。恶性肿瘤、肾移植术后抗排斥、尿毒症血透、腹透病人每个工作日都办理。
建议您在指定的时间带所需资料来我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中心为您母亲申报特殊门诊。
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月27日
宁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01-13 1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