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
我是一家在浏阳市注册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8年通过网上竞价获得一宗旧城改造项目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商业、服务业、住宅房地产共计建筑面积117783.4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11238.4平方米,商业、服务业建筑面积用房17365.5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86882.4平方米,计926户。于2010年12月经过浏阳市城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宅和建设局、住房和保障局、环保局、水务局、市政园林局、消防等部门验收备案,正式竣工交付使用。
现项目所在辖区社区要求按《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长发【2005】25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要求“提高社区办公服务设施标准,社区办公服务有房面积,老城区不得少于300平方米,新城区保证500平方米左右。新开发建筑单位要按1%的比例,无偿提供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或配套建设资金,其费用进入开发建筑成本。”并且长办通知【2013】8号第五条第三款“项目配套”对辖区内有新建开发建筑项目的按长发【2015】号25号要求。
现请您解惑。
1、长发【2005】25号文件是否仍继续执行。
2、如继续执行,我公司项目规划条件,总规划平面图没有要求无偿提供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条件下,我项目仍需提供117783.4*1%计1177.83平方米社区服务用房或折合等面积房屋货币的配套资金。
3、我公司开发项目是旧城改造项目,拆迁安置任务已经很大,加上需提供社区服务用房任务,自国土挂牌,规划条件无此项前置条件,税务部门在成本核算等环节是否同意。
4、我公司开发项目规模不够很大,如在同一社区多个规模项目开发,社区在原有足够办公用房情况下,开发商无偿提供的社区服务用房或配套资金将成为一个很大的“诱惑”。
恳请市长大人在百忙之中为我公司小事提供解惑支持,谢谢!
站在巅峰:
你好!
关于你在长沙市市长信箱反映“关于咨询长发【2005】25号文件是否仍继续执行的请示”的问题,经安排专人对此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长发〔2005〕25号文件是否继续执行。
经请示长沙市,长发〔2005〕25号文件目前继续执行。
问题二:如继续执行,我公司项目规划条件,总规划平面图没有要求无偿提供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条件下,我项目仍需提供117783.4*1%计1177.83平方米社区服务用房或折合等面积房屋货币的配套资金。
根据长发〔2005〕25号文件规定“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面积,老城区不得少于300平方米,新城区保证500平米左右。新开发建设单位要按1%的比例,无偿提供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或配套建设资金,其费用进入开发建设成本。规划部门要科学制定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详细规划,明确建设用地。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建设的,要提前开发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并保证其面积。未落实上述要求的,规划、建设、国土、房产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预售许可证和产权手续。对在办理手续中违规操作、把关不严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主要负责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3年,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长办发〔2013〕4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规定“新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面积,老城区应不少于500平米,新城区应保证800平米以上。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产权清晰、位置适宜的原则无偿配套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配套标准由开发单位与项目所在街道(乡镇)按照有关标准协商解决,其费用进入开发建设成本。规划部门按照规定的配套建设指标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街道(乡镇)与开发单位签订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配套协议进行审查,对不符合配置要求的不予办理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在招拍挂国有土地使用权前,应依据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明确规定无偿提供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面积及配套标准;住建部门在办理房屋预售手续时,对社区办公服务用房设计方案审核通过后,才能办理相关手续。相关部门在工程验收时,应广泛征求所在街道(乡镇)的意见。不按规定建设和交付的,住建部门不得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书、民政部门不得办理地名命名手续。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对在手续办理中出现违规操作、把关不严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此,目前我市城市社区建设应按长办发〔2013〕4号文件精神开展工作。
问题三:我公司开发项目规模不够很大,如在同一社区多个规模项目开发,社区在原有足够办公用房情况下,开发商无偿提供的社区服务用房或配套资金将成为一个很大的“诱惑”。
根据长办发〔2013〕4号文件相关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面积进行预留,保障老城区应不少于500平米,新城区应保证800平米以上。
2014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