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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办三十年前应办未办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按政策享受独生子女家庭扶助奖励待遇的报告

2018-6-9 7:09:05发布31次查看
申请补办三十年前应办未办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按政策享受独生子女家庭扶助奖励待遇的报告
圭塘街道、雨花区政府领导:
本人,邹德荣,男,身份证430111194903082215;妻子苏莲辉,身份证430111195206242222,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原长沙市郊区洞井乡)月塘村一字墙组村民。
我于1985年从原长沙县团然乡(现跳马镇)落户过来(系初婚),与苏莲辉(丧偶再婚)组合家庭,婚后未生育孩子。苏莲辉与原前夫冀福清(1984年10月已病故)于1976年结婚,按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一女一男后做了结扎手术。其中男孩冀维(1985年改名邹继维),于1986年10月被疯狗咬伤暴发狂犬病不治身亡;只有1977年10月出生的邹晓春(原名冀慧,其弟死时她当年9岁)存活至今。苏莲辉因经历太多重大变故导致非常体弱多病,加上已做结扎手术和家庭困难,我们夫妻放弃了再生育或再收养一个孩子的权利。
1987年,我们曾向村部提出过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事宜,当年一字墙组曾分配我户多一份独生子女的耕地种植。但因当时上级对两孩家庭意死亡一孩,存活1孩未满16岁的家庭可以申办独生子女证的政策宣传不到位不细致,导致村支两委也未能详细理解政策,就以简单的工作方式回答了我们家的口头申请:“办不了独生子女证”(详细请见村、街道、区计生部门的证明材料和原村支两委干部签字说明);而且我们两人都是小学文化的本分老实农民,也没有去深入地学习和关心政策并深究。于是我们家就一直未能办到按政策早就应该办到的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05年时,我们两人才从有关计生政策宣传资料上看懂政策,明白自己本属于可以办到证的家庭,于是我们向村、街等部门提出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但计生部门以女方年满49岁为由拒绝办理;并说是认可我们家是独生子女家庭,但不能办证。此后的十二年,我们家一直在不断地向村、街、区级等反映我们的真实具体情况,但一直未能得到解决。
2013年,我们向区国土部门提交了村和街道盖章认可的独生子女相关证明,并积极支持政府的建设开发拆除了老房子。
2014年,通过村、街道、区、市、省计生部门的审核,我们夫妻两人开始领取了湖南省卫计部门的退休独生子女父母(拆迁后变成了非农)80元/月的政策奖励和扶助。
现在,我们两个老人都有多种疾病在身,需要长期就医用药,拆迁发放的退休金有时都不够一个月的药费,将来越往年纪大身体将越来越弱,我们也没有向政府提出任何额外的困难补助。
今天,请按“实事求是”的原则给我们两老特事特办,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在拆迁安置分房和补偿的问题上,严格按法律办事,让我们这种特殊困难的“事实独生子女家庭”能够同样享受到党和政府的政策给予的奖励、扶助待遇。
请予批准为感。                            
申请人:邹德荣、苏莲辉
2017年9月9日


 
市民:
   您好!您于9月12日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的来信我们已经收悉,针对您信中提到的问题回复如下:
   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有两个基本的原则:一是自愿申领的原则;二是必须符合当时申领的有关政策的条件。
   申请补办(遗失补办)依据湘人口发〔2017〕3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原办理过独生子女证或者光荣证,后来遗失,子女数量没有发生变化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补办光荣证。原发证机关有记录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补办;原发证机关没有记录的,凭单位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名单、档案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由原发证机关或者现工作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补办。遗失证件的夫妻尚在育龄期的,可以重新申请办理光荣证。”
   以上是我单位对您来信的回复,如果您对回复意见不满意或有新的意见建议,请直接与我单位联系电话:85880633。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雨花区卫计局
2017年10月10日

卫计局 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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