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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个税申报问题

2018-1-8 22:28:03发布39次查看
您好!
工程项目劳务班组农民工的工资因为工程劳务计量问题有时候集中在2个月才发放一次,工资表按2个月制表。请问个人所得税怎么申报?
比如现在8月份,要发6月和7月份两个月的工资,我们项目财务说8月份不能申报6月份工资个税,要我们或者全部记为一个月工资即7月份工资报税然后发放;或者往后退一个月,先申报7月个税发七月工资,然后9月份再做6月份工资表,当做是8月份的工资,然后报税后发放,以此类推,直至完工后,否则要罚款,而且必须在8月15号之前完成工资表制作并申报个税,否则,只能留到9月份去做,如此就要往后推2个月。我就想问,现在税务局有这样的规定吗:当月只能申报上月工资个税,而上上月或者上上个月的个税申报就必须罚款?是否不同地区的税务局有规定也不尽相同?
ps:我记得工资薪金个税申报是收付实现制,即以实际发放时间为实际纳税时间,然后集中发放的工资归于拖欠月计提个税,然后实际发放月正常申报缴纳个税。至于罚款一说,因为以前没有遇到过,所以我也不清楚。请税务局领导详细简答,谢谢!
您好:
关于罚款的问题:
因来信中提到的行为描述较为简单,无法界定具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或者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哪一条,现将执法依据及执法标准列明如下,请参照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9号)将执法标准界定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按下列情形处罚:
1.情节轻微且主动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2.逾期未超过15日的,可以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超过15日的,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该违法行为两次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5.发生该违法行为三次以上或经责令限期改正态度恶劣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不改正导致税款流失等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同时《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9号)将执法标准界定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下列情形处罚:
1.一般税收违法行为,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2.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200万元以上且占当期全部应纳税款比例在10%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6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500万以上且占当期全部应纳税款比例在20%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7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关于个税申报的问题:
按照个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算,应以纳税人一个月内取得的所有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企业单位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因政策原因、或因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发放工资而采取集中补发工资的情形。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允许还原至所属月份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你所在单位可能当月一部分人已正常申报工资,对于未申报个人所得税员工的补报工资薪金,应由企业财务人员到税局大厅补充申报,不能通过网络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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