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我叫陈韬,现年30岁,系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涧塘居委会居民。我于2001年12月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在海南省三亚市榆林基地92233部队服役。系初级士官2009年11月复员退伍,非干部和中级士官(保留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权益。由于大多数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即一级士官和二级士官)服现役期满后,都要退役回原籍生活。因此,为保障他们退役后的基本生活条件,需要对其入伍前的土地、住房等权益给予保留,其内容包括:一是保留土地权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31条第3款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部分地区的有关规定大致是: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民应征入伍后原农村户籍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当享受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二是保留住房权益。部分地区的有关规定大致是:义务兵原租赁公房的租赁和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其家庭住房分配或者拆迁配房时,应当享受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我房屋于2002年9月被长沙望城坡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梅溪湖街道)征收,我房屋面积167.45平方米(其中三个饭店,一个打字社,共六个门面,果园二亩,拆迁补偿情况统计中是单独核算,拆迁办工作人员在认定时仅以上述门面不是自家经营而没有给予分文门面费,这项有拆迁单据和老宅vcd为凭证)。仅给予拆迁款总计为人民币48693.23元整。
拆迁时本人在部队服役,户口随本人迁入部队单独立户,望城坡经济开发区(梅溪湖街道)在征收我名下的房屋时只补偿了房屋拆迁款,这些补偿金额连支付建房的费用都不够,并以本人户口不在家为由未给本人任何过渡费、安置费等补偿款,事后也没有给本人分配其他建房安置地,按当时补偿政策——拆迁安置一户一基的办法,在入伍前我有合法的房屋土地,望城坡经济开发区(梅溪湖街道)在征收我房屋以后,以各种理由否认我该项合法权益的存在,在我父亲屡次上访未果的情形下,我于2007年3月24日在服役部队上报我大队(直属单位正团级)政治委员唐作斌、政治处主任尹卫党并出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给榆林基地政治部司法办(正军级),并开出书面函文和证明给长沙市岳麓区武装部和梅溪湖街道阐述在地方政府拆迁征地中我该项请求的合法性,在函件中要求长沙市岳麓区武装部和梅溪湖街道回函于中国人民解放军91458部队(榆林基地政治部司法办),长沙市岳麓区武装部和梅溪湖 街道完全忽略一个现役军人的合法权益,没有给予我部任何参与协调解决的书面回函。到目前为止,梅溪湖街道还以各种理由否认我该项权益的合法存在,不给予我应得的过渡费、安置费和分配重建地。
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的相应条款予以保障,而望城坡经济开发区(梅溪湖街道)代表的政府,在面对我父亲长达11年的上访,在现有的各项充分的证据面前其工作人员仍然在逃避他们所犯下的错误,一直在互相推诿责任,也没有对我们的该项请求给予正面答复。我恳请党和政府给我一个公道,保障我的重建地合法权益,了却我和我父母的心愿,让我有个安身之地。本人将万分感谢党和政府。
申请人:陈 韬
2003年5月17日
您好,来信已收悉。我区已责成梅溪湖街道调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