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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市长的一封信

2018-1-8 10:09:00发布55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
我属一介平民,按理说不应该向您反映这些不属于您直接管辖及不属于您直接解决的问题。然而,处于无奈,只好向您反映,请您能否委派相关部门对我所反映的问题给予一个公平公正合法解释及解决。反映情况如下:
我园区内徐某一栋建筑物与我的一栋建筑物之拆迁补偿问题。园区认为徐某属合法建筑,我的为违章建筑,所以两者的补偿有别,而我要说的是徐某的建筑物使用的临时用地(附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第三项“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然而,徐某的使用的临时用地已远远超过期限,超过期限的临时用地上建筑物是否合法,请市长委派相关的权威部门给予界定,给我一个合理合法解释就行。
2015年4月27日浏阳市给我的回复同样如此,那么我认为有关拆迁补偿不公正的事实依然如此,没有给我一个公正合理合法解释及回复。
关于我在原株陵小学围墙内新建厂房一栋与徐国栋在原永安社区及东风村民小组境内临时用地建房的拆迁补偿一事,永安镇及产业园反复强调的是我建厂房没有相关报建手续,这里我要说明的是,我租用的原株陵小学围墙内本属建设用地。至于规划及其他相关手续我承认是没有,但有一说的是,我建厂在前,产业制造园规划在后,同时,在我建厂房的过程中,永安镇政府及相关部门没有任何领导及相关人员来告知或阻挠我建厂。据说在我建厂期间镇政府及产业园还多次召开过党政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讨论的结果也没有任何领导告知我是否同意还是不同意,我不得而知,但又有一说在我建好厂房开业生产之日镇政府还委派了领导前来祝贺并送来了花蓝。在我认为这至少是镇政府的一种认可,再说我《湖南神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各项证件齐全,当时也是一项新生产业,市政府和镇政府是看好的,《浏阳日报》曾做到专题报道。
再说徐国栋的厂房建设,徐厂房用地是属临进建设用地,有临时建设用地许可证不假,根据《国土法》(2004年版)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时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然而,徐的厂房从建设到拆迁已长达十二年之久,远远超过了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为何永安镇及产业园仍按合法建筑予以拆迁补偿,而把我的新建厂房按违章建筑拆迁不补偿。我实在是想不通。这里面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猫腻或人为操作我暂不加评说。我今天想要说的和想要问的是什么叫合法,什么叫公正,有法不依,这难道是一级政府对公众所应该做的吗?诚信于民,公正于民,是党和政府执政根本,在当下依法治国的大势下,我们的政府依然还这样忽悠民众,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政府。事实是依据,法律是准绳,在事实面前,永安镇和产业园为什么还总是欺上瞒下呢?这是为什么?!!!
胡 义
2015年7月1日
xxzyd110312:
你好!
你在长沙市市长信箱来信反映“关于拆迁补偿不公正的举报信”经批转至我委办理,我委已收悉,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两处厂房拆迁情况说明
1、制造产业基地南园保障性住房用地项目需征收和拆迁永安镇永新社区株陵片上元组土地,该土地范围内有房屋两处(株陵完小及上元组村民胡卫房屋),株陵完小撤除后该校舍及土地由永新社区老协进行管理使用。2008年8月29日胡义与永新社区老协签订租赁协议后在该校用地红线内新建厂房一栋。我园区因南园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需启动该地块征地拆迁工作。从开始与胡义进行拆迁协商,直到落实该厂房拆迁协议,房屋所有人胡义一直未能提供任何国土、规划等用地手续,我部门在国土、规划部门也未查询到该厂房的用地及报建手续。在拆迁过程中我园区拆迁部门充分考虑该厂房实际情况,结合《浏阳市人民政府[浏政发(2008年12号)]》文件精神,对该厂房进行人性化拆迁和合理补偿(拆迁协议附后),房屋由被拆迁人胡义自行处理平地。
2、徐某207平方米厂房拆迁问题:徐某,真名徐国栋,该厂房因我制造产业基地经2.5路北延至永丰公路项目需要进行拆迁,拆迁过程中徐某有提供该厂房经浏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用地许可证》和徐与永安社区东风组签订的征地协议,经查询国土局档案确定该《临时用地许可证》真实。徐与东风组征地情况经与永安社区及东风村民小组核实,情况属实。
3、我基地因南园保障性住房工作需要于2007年11月5日与永新社区上园组签订征地协议情况属实。发信人与永新社区老协签订租赁协议时间为2007年8月29日至2012年8月31日。
4、关于两个厂房拆迁价格问题:我园区严格执行浏阳市人民政府征拆文件标准。
5、该房屋拆迁过程中,因被拆迁人一直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国土、规划、城建等报批及审批手续,我们将其定性为违法建筑,考虑其实际情况,进行人性化拆迁补偿,其所举报内容中涉及的安置补助费300元/㎡无任何依据。
二、关于东风汽车附件厂拆迁
发信人胡义个人债权债务问题急需资金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由其债权人(发信人胡义与其债权债务人均属同一社区)所在永新社区向我园区提出申请,要求拆迁发信人胡义所有权厂房一处(东风汽车附件厂)。因该厂房未纳入我基地项目拆迁计划,永新社区为解决该矛盾,将该厂房所在范围纳入新农村建设需要,并对其进行拆迁。拆迁计算、审核由我园征拆部门负责完成,按有证房屋核算到位,协议及征拆资金由永新社区落实,且是发信人胡义本人的自愿行为。我们与胡义协商,如他本人对事实不满,可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诉,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特此回复。
浏阳制造产业基地
201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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