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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工伤认定和10级的伤残鉴定,可是工伤保险不能赔付

2018-1-8 9:13:33发布48次查看
我2013年6月26日骑电动车下班时被一辆大货车擦倒,大货车逃逸了,我被路过的同事送到了医院,被诊断为肩峰端骨折。单位申报了工伤,报工伤时社保局说要交通事故证明,后来到交警队办了交通事故证明,社保局说事故证明不合格要重新办理,于是又到交警队按照社保局的要求重新办理了,到2014年3月陆续通过工伤认定和10级的伤残鉴定,3月17号到社保局报销费用时可是工伤保险部门又以交通事故证明不合格为由拒绝赔付,而交警部门以不能重办为由拒绝重新办理,我想求助有什么办法,该怎么做?请政府帮我做主啊。
您好,1.关于工伤认定时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明的说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故依法要求您单位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认定工伤的依据。2.关于工伤认定后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时要求提供第三人赔付情况的说明:按照工作程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申报分属不同部门办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其医疗费用应由对方赔付,差额部分再按规定进行报销;现您单位提交工伤待遇申报资料无第三人目前赔付情况的证明材料,故工作人员在受理您单位申报工伤待遇申请时依法要求补充第三人目前赔付情况的材料。以上情况,工作人员已经与您电话联系进行了说明,感谢您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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