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本人的电动车无牌,在火车站被几个便衣交警强行扣留,送上拖车,在芙蓉交警大队处理的时候第一次去的时候告诉我要等15天再来处理,15天之后去处理的时候交了150元的罚款,在芙蓉区车辆停车场取车的时候,被要求缴纳50元拖车费加10块钱一天的拖车费,总计200元,且不给发票,收据也没一张,请问这一切是否都合法?
本人查询相关法律:
第十五条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暂时扣留车辆至指定场所。驾驶人接受处罚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退还车辆: (一)驾驶电动车时速超过二十五公里或者驾驶电动自行车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 (二)驾驶电动车、电动自行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未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距右侧道路边缘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的; (三)驾驶电动车、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超出车把零点一五米、长度前端超出车轮或者后端超出车身零点三米的; (四)驾驶未悬挂编号牌的电动车或者未悬挂牌照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车编号牌的; (六)饮酒后驾驶电动车的; (七)驾驶电动车搭乘超过十二周岁人员的。
请问一下交警队的通知,凭什么穿便衣直接扣留我们车辆?按照法律规定首先是接受处罚,不接受处罚再扣留车辆,请问交警队的通知违法了吗?而且告知我们要扣留15天再来处理,请问市长,交警队的同志有没有违法?请问市长,罚款150元,多出来的罚款100元作何解释?停车场违法收费,该由哪个部门来查处?
第十九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电动车备案、编号、发放编号牌的; (二)违法扣留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的;
请问这第十九条规定,有用吗?能约束便衣交警吗?请问习主席所要求的依法治国在长沙实现了吗?或者还是在上行下效忽悠我们老百姓?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拨打您留下的15700790979号码为空号,我队无法联系处理。关于停车场问题的回复:停车场隶属于金盾公司芙蓉施救站。其人事、财物均与我队无关。当事人对停车场收费有意见,可直接向物价部门反映或投诉。再次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