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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拒绝在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上签字被停薪下岗至今六年无工资

2018-1-7 0:14:57发布46次查看
报告
尊敬的领导:
我是湖南省长沙汽车客运发展集团公司改制后更名为湖南龙骧交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浏阳分公司没有解除原劳动合同的职工。
我因拒绝在强行解除劳动合同上签字,被剥夺了岗位,停发了工资。并剥夺了我入股的权利。
我为何拒签?因为我在浏阳分公司遭遇了不平等待遇,公司为管理层人员交纳住房公积金,给他们发放奖金、高温费和寒炭费等,而工作在第一线的我,却什么都没有,非但如此,连部分职工的独生子女费和产假工资都被克扣。我经过无数次上访,但公司到现在都没有补发给我。公司至今还以我不愿意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扣着我的房改费不发。
公司改制,本来就属于无效改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实行厂务公开的总体要求第三条规定:“.在厂务公开工作中,必须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保证公开的真实性,务求工作实效。要切实做到企业重大决策必须通过厂务公开听取职工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更应向职工公开,职代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决定权和否决权,既未公开又未经职代会通过的有关决定视为无效;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职代会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大多数职工不拥护的企业领导人员,其上级管理部门应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职代会决议和厂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导致矛盾激化,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要实行责任追究。”
我们公司改制,就没有召开过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职工大会。(有浏阳分公司三百多名职工的签名为证)。
公司领导命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采取也是威逼恐吓的手段,逼迫职工在拟订好了的协议书上签字,理顺劳动关系。有2005年12月16日下达职工理顺劳动关系的通知为证:
某某同志:根据长沙市企业改革办公室长企改发[2005]39号文件精神,我司企业改制工作现已进入职工理顺劳动关系阶段。请您于2005年12月20日前到所属单位改制部门办理职工理顺劳动关系手续。逾期不办者,将视同解除劳动关系。
长沙汽车客运发展(集团)公司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
绝大多数职工就是在这样的恐吓之下被迫签字解除劳动关系的。根据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公司此举,严重违反了合同法。
公司规定:“职工与企业理顺劳动关系后,对未进入内退、协保和未选择社会就业的人员,参加新公司的竟聘,符合条件的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理顺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不发到个人,全部存入湖南龙骧交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新公司提供工作岗位直至正常退休年龄,2年内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距法定退休年龄2年内本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均不给理顺劳动关系补偿金,且经济补偿金不计算利息”,此规定不仅违反了劳动法,而且与中央、省改制文件相抵触。
公司计算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竟荒唐到一律以2004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国资分配[2003]2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所谓‘工资’,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我们到目前为止都未与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凭什么要以2004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
我已年近五十,停薪下岗至今已六年,下岗后没有一分钱的生活来源,由于年龄偏大,加之又没发下岗证,我无法在社会上找到工作,也领不到一分钱失业金。我们夫妻双方都下岗,加之小孩要上学,生活陷入了困境。公司领导对此不闻不问,对我恢复工作的要求也置之不理。从2005年下半年改制至今,我已通过各级信访,并将我的困难汇报给公司,但公司领导的铁石心肠却丝毫不为之所动。
我再次强烈要求:公司领导替我补交住房公积金及少替我交纳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发房改费、奖金、高温费、寒炭费,以及改制后符合国家政策的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还有六年以来的工资,恢复我的岗位,以及入股。
我迫切希望问题能得到解决!
此致
敬礼!
报告人:李惠娟
联系电话:15874958271
2011年9月2日
接到您的来信后,我们高度重视,迅速办理,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收到信件后,我局立即组织龙骧集团公司进行调查核实,据了解,报告中提及的原长沙汽车客运发展(集团)公司浏阳分公司未按企业改制政策规定与您理顺劳动关系等问题,您曾经向国务院信访局、省和市国资委等政府相关部门上访反映过,龙骧集团公司曾多次向相关单位和您本人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解释答复。现根据调查情况答复如下: 1、信件中所提:“我为何拒签?是因为我在浏阳分公司遭遇了不平等待遇”,在承包车辆、门店期间“没有享受在其他工作岗位上同等的工资、奖金、高温、防寒等方面的待遇”。当时企业对参加车辆、门店承包人员的工资、福利是有具体规定的,而且在双方承包合同上有明确条款确定,在承包期间不享受这些方面的待遇。 2、信件中所提:“公司改制是属于无效改制”。龙骧集团公司改制政策的依据是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细则》(长政发[2004]35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补充意见》(长政办发[2006]12号)文件;该司改制出台的《长沙汽车客运发展(集团)公司深化企业改革方案》(长运集司字[2005]175号)和《长沙客运发展(集团)公司职工理顺劳动关系实施细则》(长运集司字[2005]174号)等一系列改制方案,经2005年9月28日长沙汽车客运发展(集团)公司第四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全体职工代表表决通过;该司的改制是根据2005年12月8日长沙市企改办《关于同意长沙汽车客运发展(集团)公司改制为湖南龙骧交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长企改[2005]39号)文件批准实施的。2006年4月经市工商局依法登记注册成立湖南龙骧交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长沙汽车客运发展(集团)公司依法注销。 2007年6月,长沙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了市企改办、市维稳办、市劳动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市国资委、市交通局等多家单位,针对以原长沙汽车客运发展(集团)公司改制职工对该司改制工作提出的不同看法和质疑,组织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复查复核工作,调阅审核了改制过程中的全部原始材料和记录,并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以书面形式下达了长政信复字[2007]7号文件,作了明确的答复:(一)原长沙汽车客运发展(集团)公司的改制方案符合长沙市当时的改制政策,并经该公司职代会讨论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没有发现违规的问题。(二)长沙汽车客运发展(集团)公司的改制程序、职工安置办法、理顺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和发放办法符合我市当时的国有企业改制政策,并经该公司职代会讨论通过,上经主管部门批准,没有发现违规操作行为。政府部门对龙骧集团改制工作作了充分的肯定,并作出了权威性的答复。 3、信件中所提:“公司改制整个过程没有召开过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职工大会”。长沙汽车客运发展(集团)公司第四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5年9月27日至28日在长沙市枫林宾馆召开,与会代表都是各基层单位民主选举产生的,会议应到代表148人,实到代表147人,其中请假1人(委托他人投票),大会代表分组讨论了八个企业改制议案,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主席团高度重视,对每一条意见都进行认真分析讨论研究,在公司承受能力的极限范围内对13个问题进行了解决。会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深化企业改革方案》等企业改制的八个实施方案,平均通过率达97.8%,其中三个方案获100%全票通过,改制方案在职代会的表决通过率为全市改制企业之最。 4、信件中所提:“公司计算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竟荒唐到一律以2004年度月均工资标准”。企业改制职工身份置换的经济补偿标准和额度,龙骧集团公司是严格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长政办发(2004)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操作的。企业2005年开始改制,其职工经济补偿金就以2004年度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 5、信件中所提:“我强烈要求公司领导替我们补交住房公积金及少替我们交纳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发房改费、奖金、高温费、寒炭费以及改制后符合国家政策的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还有6年来的工资,恢复我们的岗位以及入股”。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细则》(长政办发[2004]35号)文件中第四条第一款:“企业整体改制时,对不签订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国有企业人员,可实行社会就业,补偿金额只计不发,本人愿意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按企业整体改制时计发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根据这一规定,不愿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可按自行选择社会就业对待,故龙骧集团公司无法安排他们的工作。按市政府长政办[2004]35号文件明确规定公司关于股金募集办法,股金募集对象只适应于企业在职员工,入股自愿,风险自担。多年来龙骧集团公司一直做工作,敦促未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来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领取企业整体改制时的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但由于该部分人员一直未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因此无法发放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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