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我们是长沙县星沙湘绣城二期住宅的业主,也是购买湘绣城二期住宅商品房的消费者。在湘绣城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商)和我们业主的交、收房的《房屋交接书》中,明确告知我们业主购置的房屋“现已竣工并验收合格,以具备入伙条件,可以入住”。
在该《房屋交接书》第4款:“所购的该套房屋的建筑质量和初装修质量符合国家的验收规定”。
我们知道,消费构成欺诈必需要有欺诈的故意。所谓故意,是指经营者主观上明确意识到其行为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不利的后果,并且追求此种后果的发生。
湘绣城二期住宅根本就没有经过长沙县有关部门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综合验收,没有办理《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表》,其原因就是二期工程存在着有四万多平方米的违章建筑,还存在着消防隐患和绿地率不达标等情况,正在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罚,开发商在明知违章建筑不可能也达不到国家的验收规定的情况下,却在《房屋交接书》中通知业主“现已竣工并验收合格,以具备入伙条件,可以入住” 开发商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诱导消费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购买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问题房”构成欺诈,使我们二期业主上当受骗,二期业主住在违章建筑里生命受到威胁,财产和经济利益蒙受巨大的损失。
依照《建筑法》第5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5条之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湘绣城开发商擅自加层而导致的结构安全问题,原有建筑的开发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以及与之相关的政府部门都可以不负责任,因为所有的房屋加层等都不属于国家正式的报建工程,就缺少了监理单位和质监站的监督施工,一旦出事,湘绣城二期业主只能自食其果!
结构由六层到八层,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与地基基础的重大变化,必然存在设计图纸的修改问题,加层、改建项目未履行工程报建手续,方案未经正式设计和报批,施工过程无质量监督,竣工无合法验收都是客观存在的。
有的小区业主入住十年就因为是违章建筑而至今无法取得“房屋产权所有权”,因为,长沙县房屋产权局不会对违章建筑核发“房屋产权所有权”证书。没有“房屋产权所有权”证书,也就不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因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必须先取得“房屋产权所有权”。 更可气的是湘绣城小区将来遇到拆迁时,国家对违章建筑拆迁是“零补偿”。
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因此,欺诈行为既包括经营者积极编造虚假情况或歪曲事实,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也包括有意隐匿真实情况,有义务告知消费者却不告知。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我们二期业主请求长沙县消费者委员会查实开发商故意告知业主竣工并验收合格虚假情况,故意隐瞒违章建筑的真实情况,诱使业主做出购买违章建筑投资决定的事实。同时,对湘绣城开发商的欺诈行为严厉打击,施以惩罚性赔偿,只有惩罚性赔偿针对大企业,保护弱势群体,旨在对侵权者主观上的恶意和不道德进行严惩,以求杀一儆百。
无数的事实告诉我们:只有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才能保护守法企业的公平竞争。也只有对法律的恐惧才能令开发商们重视经营行为,更不会为小利而冒大险。
湘绣城的有关问题属历史遗留问题,已经县政府多次召开各部门协调会议,具体的处理办法及答复意见由县政府统一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