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60号令中遗留问题(男女不平等的问题 )的报告
2018-5-26 6:23:31发布20次查看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是圭塘村旦子塘组一名尊纪守法的村民,父母于1992年出资修建了一栋有建房证的合法房屋,2004年我家新建房屋面临拆迁。为响应政府60号令拆迁,我家按期地腾出土地,可是到至今都有一个不能理解的问题压抑在心底。2004年,我们一家四口:父亲、母亲、两女、本人(1985年9月初九出生)、妹妹(1986年11月初六出生)为一个户头,在2009年分安置地时一个户头,共90平方米。根据当时的分配是一至三人分90个平方,多一人加10个平方,按这样推算应该也是100平米,在当时拆迁时我俩姊妹虽然未分户,但长大后总要成家立业的吧?让我姊妹俩更不能理解的是别人家一样是四口家庭,有2个儿子都能立户,如果有2个女儿也可以立一个户,在分地基时却都能分到两个单独地基。拆迁时拆迁办的人说我俩姊妹未到结婚年龄只能跟父母共一起,另外女儿都是要嫁出去的,难道这是60号令征地补偿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吗?如果有这都是霸王条款,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子民却有着不同的待遇,难道这社会提倡的是男女不平等吗?女孩的都注定不能和父母一起住吗?回顾这几年圭塘村的发展,目前圭塘村已嫁出去的女孩仍然和父母在一起住的人难道不是普遍现象吗?如果都按照当初的拆迁办的人说的女孩都是要嫁出去的,不需考虑女孩的问题,那现在国家提出的空巢老人问题子女需多关爱,那就是纸上谈判,喊的是空话,是套话吗?这让我俩姊妹俩觉得很不公平,在此我又想问政府这样的安置是不是很合理?
2011年我姊妹俩都已结婚生子,本想都在长沙发展,毕竟父母也就两个女儿,都随父母一起居住,不想他们变成空巢老人,所以就都随父母一起住,现在是2个户头,2个户头上共有8个户口。听说现在的政策变成了103号令,目前村上对前期拆迁工作中未安置到位的家庭均按照103号令予以实施,而这次我又不能理解了,原因是我家人口日益增多且已落户却不能享受政策。我还听说这次拆迁就是一家中有两子女不管未到结婚年龄都能享受两个户头的待遇,就连结婚后未生育子女拆迁办都承认一个子女的人头钱,这是什么道理?在此我又要说60号令中,我俩姊妹俩虽然是年龄未到结婚年龄,凭什么当时不能立户,而在103号令中这样的情况就能立户,而且还是必须立户呢?这个政策那对于我们当初在60号令拆迁中的群体是公平的吗?
政府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望上级领导能为我们这些弱势群体一个满意的答复,恳请上级领导酌情考虑我家的实际情况,解决60号令中未能解决的遗留问题,尤其是村委会说我们是女孩,不平等的问题,在此我也将会维权到底。
恳请上级批准为感。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网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对于您所提出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安置主体问题。
依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市政府60号令政策规定,安置主体是村委会,按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村两安方案实施。
二、您户安置问题。
依据圭塘村安置方案,您户拆迁时农业人口4人,分配90平方米户型,五层从地至天模式,安置后新增人口不予考虑。
三、103号令安置问题。
103号令安置主体是区人民政府,根据圭塘村实际情况,由我区政府委托圭塘村安置,依据103号令政策规定,农业人口按人安置,不存在分户问题。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区分局
2015年3月26日
国土资源局雨花区分局 201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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