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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控告流沙河政府不作为,乱作为

2018-1-5 10:32:45发布41次查看
你好,我是宁乡县流沙河镇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2010年省道209拓宽,我的家被列为了拆迁范围,流沙河政府用他们先前设计好的拆迁合同让我签字,根据合同,我的房子2010年5月1日前必须自拆自迁完毕。
因为我在长沙开店,没有时间回去拆迁,政府工作人多次打电话告诉我,要我回去拆迁,还威胁我说如果不回去拆迁,房子就不归我所有了。
2010年5月30日,我将我的房屋拆迁承包给了镇上一家预制板厂,结果发生意外,当场死亡一人。
随后不久,我的银行账户被冻结,对方把我列为第一被告,把政府列为第二报告,前不久,流沙河法院判我赔偿对方十八万多元,而流沙河政府,则一点责任都没有。
这里我控告流沙河政府乱作为,因为根据《湖南省拆迁办法》,房屋拆迁应该由政府来负责,或者由政府组织有拆迁能力的企业来负责拆迁,而流沙河政府竟然让我们自拆自迁,明显违背了此办法。
二,退一步来说,根据我跟流沙河政府签订的合同,5月1日前我就必须拆迁完毕,也就是说,5月1日后,房子就已经不是我的了,是属于政府的了,政府作为房子的主人,怎么能不承担责任呢?
三,事情发生后,我在积极的补偿家属,流沙河政府有什么权利冻结我的银行账户呢?
钱是小,政府的形象伟大。
你好,感谢来信,经调查,回复如下: 1、流沙河镇人民政府不存在乱作为的现象 2010年省道s209拓宽改造经过流沙河镇罘罳村跃进组,唐玉平房屋必须拆迁,根据《宁乡县干线公路项目建设指挥部,宁干指【2009年】1号文件的精神,经指挥部和工作组实地测量,对房屋拆迁和装修补偿进行核算,经双方协商于2010年4月19日与唐玉平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共计158562元,双方约定,自拆自迁并自找过渡住房,拆除材料归唐玉平所有,要求唐玉平在2010年5月1日前拆迁腾地平整完毕、拆迁完毕,经流沙可镇人民政府验收认可后付款,唐玉平于2010年4月30日领取拆迁款69562元,协议签订后唐玉平没有按照协议的时间如期拆迁,经过多次督促要求唐玉平迅速拆迁腾地,唐玉平于2010年5月30日下午三点钟左右自行拆迁房屋时、何铁山在下预制板时、预制板突然断裂何铁山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唐玉平认为,流沙河镇人民政府与其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认为该房屋归流沙河政府所有,是房子的主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而宁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判决(2011)宁民初字第915号判决书,流沙河镇人民政府不应承担事故的责任。流沙河镇人民政府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唐玉平的房屋进行征拆,故流沙河镇人民政府不存在乱作的行为。 2、流沙河镇人民政府不存在冻法唐玉平存款的行为。 2011年4月7日,何铁山的家属5人向宁乡县人民法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唐玉平,并申请财产保全,宁乡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作出(2011)宁民裁字第915-1号民事裁决书,冻法被告唐玉平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流沙河信用社的存额75000元,并非流沙河镇人民政府冻法唐玉平存款。 3、事故发生后流沙河镇人民政府对该事故进行了适当安抚。何铁山受伤后,流沙河镇人民政府到宁乡县人民医院看望慰问8000元,何铁山死亡后,政府又提供了25000元的安抚费,流沙河镇人民政府尽心尽职尽责做了大量工作,并妥善进行了处理,流沙河镇人民政府对房屋的拆迁、土地的征收,按照法律的相关程序进行,不存在胡乱作为的现象,更不存在流沙河镇人民政府冻结唐玉平存款的行为。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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