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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北辰定江洋物业乱收费

2018-1-4 16:16:58发布41次查看
投诉北辰三角洲d1区(定江洋)物业乱收费。
根据《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715037553****)第十条的约定,我应于合同签订之日(2015年6月27日)起30内验收北辰d1区*栋****的商品房,但我于2015年8月23日方才收到长沙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8月19日发出的《入伙通知书》。我于《入伙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前一日8月24日到达物业管理处办理入伙手续并验收房屋,当场指出房屋卫生间存在多处严重漏水问题,不符合合同附件3第11条约定“卫生间做防水”的要求,物业管理处现场表示进行整改。后经我多次检查,漏水问题经过数次反复维修,直到2016年4月20日房屋漏水才基本解决,基本达到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的规定和《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物业买受人在查验收房时物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第二十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规定,而北辰定江洋物业处却要求我从2015年8月开始缴纳物业管理费,这属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物业的要求属于“擅自扩大收费范围”的行为。
因房屋整改严重影响我收房用房和装修,已耽误我9个月装修时间,导致我需要在外多租房6个月,特向物价局投诉,请对物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还长沙市民一个公平法治的环境!
松洋先生:
你好!你写给网络问政的“投诉北辰定江洋物业乱收费”信件(信件编号170684)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收到你的投诉信,5月20日我们即与北辰定江洋物业公司负责人联系,责成他们与你沟通协商解决问题。5月23日该公司给我们回信,说联系几次你不能到该公司协商。
二、5月23日与你电话联系,得知你为现役军人,在外执行任务。考虑到你的实际情况,我们责成北辰定江洋物业公司严格按原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建厅湘价服〔2010〕76号文件规定:“物业买受人在查验收房时物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执行。
三、如北辰定江洋物业公司没有执行湘价服[2010]76号文件规定,将由价格检查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201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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