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我只想问一个问题:根据今年新实施的《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这里明文写的扣押保管费归行政机关负责。请问这个法律有法律效果吗。你交警把扣押我的车 往停车场一丢 你就不管了。你如果没有停车的地方 就别扣车呀。现场罚款 就好了。执法犯法。还要狡辩。等到十八大开完才回复这个问题。想不到等到还是这样的避重就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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