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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18-5-20 2:30:01发布26次查看
村民小组以会议形式将未到期承包合同作废(承包期还有十三年),征收的田土补偿费全部按现有人口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2011年宁朱公路拓宽,征用双江口镇长兴村杏子冲组部分水田、菜土,其中你户被征用土地0.3亩多。组上进行征地款分配时,组上户主达成如下意见:水田按1995年承包期三十年计算,按800元/亩补至2025年(13年),田主补偿10400元/亩,其余部分由组上当年现有人口进行平均分配。菜土则由组上当年现有人口进行平均分配,户主无补偿。针对你户认为利益受损,对此有想法。现已安排村干部进行协调,将确保你户利益。

宁乡双江口镇人民政府 2013-07-23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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