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现在还在收取过桥费年票!
这个费用从长沙几万辆机动车保有量的时期到现在一百万车辆保有,从税改费之前到现在燃油税即将征收,一直就在一分不少收取!
早前中央二台报导天津的这种行为,也许是媒体的监督和车主的呼吁起到了作用,自2010年1月1日起,天津市终于停止了向广大车主征收“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
对长沙市的这个收费,我们提出强烈质疑。
其一、收费不合理,不透明,这个费的来历其实也知道,就是之前的过桥费,后来取消收费站以后按照年票收取。理由是长沙的桥梁是贷款修的,要还贷。但为什么从来没有公示过贷款额到底是多少,已经还了多少?这钱到底多少有多少比例是真正用于还贷的,为什么是这么个比例?
而且,这几年机动车激增,多了十倍不止,即使有还贷期,也应该大大的缩短了,那么这个还贷到底还要还多少年?道路桥梁的维修该不该从这个费用出,如果从这里出,那么养路费又养了什么?
还有,四个县的车辆也被迫加入到这个收费之中,要知道这四个县很多车一年也到不了几次长沙城内,同样要买一年的通行费,为什么要强迫来为城里道路建设买单?
其二,对该费用征收所依据的《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质疑,请问有关部门如何解释?
第一、《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属于长沙市地方政府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由法律规定,而层级较低的地方政府规章根本无权对公民、法人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如果认定向车主收取通行费是一种“征收”行为,那么该规章显然是超越《立法法》授权了。
第二、对全部车辆收取通行费不符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湖南省普通公路收费还贷实行省统贷统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3〕73号)精神制定的,在法律层面上属于立法的依据。其中省政府的“通知精神”不属于严格的法律依据,只有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是正式的法律依据。对照一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问题就出来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只规定了“桥梁、隧道”可以对“过往车辆”收费,对没有经过的车辆当然不能收费,这是根据使用才收费的原则确定的,而长沙通行费是不论经过与否,统一收取费用,有些车主仅仅是代步小范围使用,甚至有些车主是在外地工作使用,一年都难得回一次长沙,明显与《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不符。另外,《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而长沙市只取得了湖南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办公厅是省政府的下级机构,能享有省政府的法定职权么?
第三、对城市道路收费没有上位法依据。如果是政府还贷公路需要收取通行费,必须得符合当时收费公路规定。根据1999年修订的《公路法》五十八条、五十九条规定,政府还贷公路是可以收费的,但要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根据交通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交公路发〔1994〕686号文《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封闭或者部分封闭”的平原公路要超过40公里才能建设收费公路。而长沙市公路的情况是否如此符合当时的收费公路条件呢?2004年11月1日施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更是提高了收费公路的里程、严格了条件。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西部地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才能建设收费公路。长沙市市内道路的收费行为应当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进行清理。
第四、办法没有说明未交过路过桥费的车辆年检时是不能够拒绝年检的,应该正常可以年检。对于车辆最大的约束年检都没有对于这种征收费用支持,那么怎么让我们车主对于这种收费合理性的认可,并且办法里没有进行捆绑,也不能做捆绑,对于车主担心没交过路过桥费不能年检的担心是没必要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明令禁止在车辆年检时符加其他条件。这样问题就出现了,对于这种没有限制性和强制性,甚至合理性也有疑问的征收,其附带的所谓的高额滞纳金我们也完全有理由拒绝,那么相关部门怎么去向交了费用的车主交代,难道就这样一直持续,谁愿意谁缴纳的现象吗?这对于该办法本身的严肃性就是讽刺。
第五、一刀切的收费不符合公平原则。保持公平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之一,长沙市规定不考虑是否走贷款修建桥梁和隧道(不含道路)都按比例交费,显然不符合“公平”的行政原则和市场原则,应当由更科学更公平的方式进行计量收费。
最后总结一下,一、路桥费本身溶入在燃油费里面了,再收是重复收费;二、国家没有政策要收取路桥费,是不是乱收费我不清楚,但是至少没有相关法律支持;三、有许多车子是外地行驶,办了长沙地区的车牌,这种收费明显不合理;四、许多大城市没收此费,有的收了取消了,如果合理怎么会这样。
我们不是不交,国家让咱们交的,我们一分都不少,但是至少要让我们交得明明白白,交得心服口服,让我们作为长沙人,感受长沙作为幸福指数较高的城市的幸福。
关于长沙过桥费年票应该取消了问题的回复
xuda同志:
您好!
您向市长信箱反映的关于《长沙过桥费年票应该取消了》的函已收悉,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规定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于军警牌车辆、市内公共车辆、公益车辆(如环卫保洁车辆、救护车等)、农用车辆和所有摩托车等大量车类都纳入了免征范围。因此,我市实际通行费征收车辆台次与登记和统计车辆台次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再加上对四县(市)车辆征收所给予的优惠政策,我市路桥通行费的实际征收远远低于理论上的计算。
二、2009年4月29日湖南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新闻发布会上,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刘明欣特别声明:经营性二级公路、一级公路、高速公路和城市路桥通行费未纳入此次取消范围,其已设立的收费站也不在撤销之列(请登录《红网》查询)。长沙市路桥通行费明确予以保留。我市路桥通行费列入省非税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从1991年起征收,到2010年共征收通行费20.1亿元。所收的通行费除长沙市财政核定的收费开支和桥梁维护外,全部用于支付投资回报和偿还路桥建设贷款本息。目前,长沙市路桥通行费还贷项目主要是:二环线含浏阳河大桥、猴子石大桥及23座高架桥贷款约45.87亿元。我们将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对收费期限的要求,令行禁止。
三、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之规定,《办法》的制定属我市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符合《立法法》该条的规定。
2006年湖南省财政厅就《办法》的合法性专门请示湖南省法制办,湖南省法制办在《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第93号令有关规定合法性问题的复函》(湘政法函〔2006〕7号)对《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合法性也予以了认定,不予相关法律相悖。
四、关于燃油税和路桥费,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燃油税是国家税收,是取代养路费而开征的产物,其实质是将每辆汽车要交的养路费转换成税费,在道路等公共设施日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的大背景下,更多地体现了“多用多缴,少用少缴”的公平原则。城市路桥通行费,是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因政府经费不足,路桥建设资金短缺,而又要为城市建设发展提供必要的交通保证的情况的阶段性产物。为了解决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确保交通促进城市发展并与其相适应的问题,各地方政府采取引资和贷款的方式来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的建设在所难免。所以说城市路桥通行费因城市的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也将会随着城市的进一步的发展而取消。我们将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对收费期限的要求,令行禁止。
希望您对我市通行费征收工作能够一如既往的予以支持、关注并欢迎来我处监督指导工作,使我市的通行费征收工作为长沙市的经济发展发挥更好的作用。
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长沙市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
二0一二年八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