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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规定大过天 省市文件全靠边

2018-1-1 23:48:04发布31次查看
尊敬的胡市长,您好!
一个普通百姓的来信,您能看到吗?我深信您一定会看,所以我要写。由于您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心怀民生、工作深入,长沙正朝“三市三倍”昂扬进发。您在调研中反复强调,要努力让市民更加幸福,过上更有尊严、更加体面的生活,让更多的家庭圆上“安居梦”。这正是百姓所想、所盼。下面我向您及相关领导反映一个压在我们头上的问题。
我是一名“长漂”人员,经过多年的努力,靠自己的积蓄在天心友谊路958号克拉美丽山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3年12月28日收到开发商发出收房通知即前往验房,查得若干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之后多次开具整改通知单,直至2014年3月10日方整改合格。满心欢喜准备办理交房手续时,该楼盘的物业公司(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却强行要求本人补交2014年1月1日至今的所有物业管理费用,否则拒绝提供钥匙。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印发的湘价服〔2010〕76号《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19条规定,“物业买受人在查验收房时物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次月开始计收,由物业买受人交纳,但首先由建设单位垫付并负责追缴。”此种情况不应由我承担物业费用,在本人出示此项条例之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依旧态度蛮横,反复叫嚣“此为公司规定!”并继续扣押我房门钥匙,完全不把省市规定放在眼里,不把人民群众放在眼里,仿佛其公司可以一手遮天。
据我了解,克拉美丽山庄二期所有业主均遇到了这种遭遇,而不少人因为装修期紧迫、投诉无门而任物业公司宰割。我们都是普通百姓,是长沙发展大潮中的一滴水,在各条基层战线上用自己的方式建设长沙、宣传长沙、支持长沙,我们因在这座美丽的城市里有个家而高兴,也因物业的蛮横、敲诈而伤心,在物业面前,我们找不到尊严、找不到依靠、找不到能题我们说理的人。此刻我房子钥匙还在物业手中,万般无奈之下,只有写信向您求助。
为长沙的建设和经济发展,为百姓早日过上小康生活,你们幸苦了,谢谢你们!
summerloh: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我委物业监管处工作人员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核实,现答复如下:
物业服务企业已至电投诉业主,经与开发商协调,物业费从3月起收取。通过电话与投诉业主沟通,业主坚持要从4月起收取物业费,但答应自己与物业再沟通协调,物业也同意业主提供相关依据后,再与开发商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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