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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长沙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依法支付我赔偿款

2018-1-1 10:55:41发布31次查看
市长您好!我叫阳雅男,于1995年5月至2008年第在长沙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从事协管员工作,在这14年当中我都是认真工作,想不到2008年第却被单位辞退,当时并没有按照国家《劳动法》给我任何补偿。
2009年7月8日,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仲案字(2009)278号裁决书】裁决戒毒所赔偿我人民币3万元整,戒毒所不服裁决,当月向长沙市人民法院上诉。经过一年多时间,2011年1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戒毒所的上诉,维持原裁决。
我依法向戒毒所所在地长沙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随即给予立案,但8个月后,法院给我的答复是:戒毒所没有银行账号,法院无法强制执行,因此我一直未拿到赔偿款。
市长,戒毒所是长沙市下属二级机构,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在银行不可能没有账号。我是一个老百姓,无法与政法单位抗衡。我的诉讼都是依法进行的,但现在法院判决却得不到执行,真让我无奈。所以,我恳求人民政府帮我解决这个棘手的难题。
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我单位正在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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