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剑飞市长:
前面几次的辩论澄清了一个事实,即强拆之后没有安置、没有补偿、没有协商、没有协议,现在我逐一阐释土地性质、014号文件、60号令、房屋买卖的问题。
一、关于土地性质
湖南农大的征地拆迁不是集体土地,而是国有土地,这一点农大手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书》【长国用(2003)第25069号】应该很清楚,在给农大拆迁户的公开信中,农大也承认是国有土地,在给农大拆迁户的书面答复中(芙国土资复函【2013】16号),芙蓉区国土局也承认是国有土地,但是,在“市长信箱”中,他们偏偏指鹿为马,把国有土地说成是集体土地,这是为什么?
如果是集体土地,就要国家拨款征地;但如果是国有土地,就不要国家拨款,因为不存在征地。土地是国家自己的,国家不可能自己征收自己,自己花钱买自己的土地,国家使用自己的土地(无论是国营农场,还是国有农用地)只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就行了。农大拆迁本来只要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就行了,根本不需要征地,但是把国有土地说成集体土地,就不仅要拆迁房屋,还要征地,需要国家拨款征地,征地面积数千亩之多,国家拨款之巨可想而知。
这笔钱的确拨下来了,但没到拆迁户手里,农大每天都有几十上百的拆迁户游行静坐,抗议贪污集体土地补偿费。他们对拆迁户说这是国有土地,对“市长信箱”却说是集体土地,欺上瞒下,又做神又做鬼。这笔巨款最终哪去了?在此,我向市长正式举报由芙蓉区政府、长沙市国土局、芙蓉区国土局、湖南农大组成的拆迁办共同侵占国有土地,侵吞国有资产,请予受理。如不受理,请及时告知,我将向省里、向中央举报。
二、关于014号文件
014号文件,即《长沙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2005】第014号),这份文件违背事实。014第一句说征收集体土地,但事实上不是集体土地,而是国有土地,农大2003年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清楚写明国有土地1845947.02m2,按照666.666m2/亩,换算成亩, 2768.92亩,与014写的“集体土地2768.92亩”完全相符。而且,芙蓉区国土局和农大都对拆迁户承认是国有土地,所以014说是集体土地与事实不符。
而且014无存档,无备案,在长沙市政府查不到这份【2005】第014号文件,倒是查到一份“长政发【2005】第14号”文件,是关于中山路拆迁的。014与14,看似差一个0,其实是同一个编号,长沙市政府不可能同一年有两个同样编号的文件。014,手工填写,没有“长政发”字样,就连长沙市法制办都不承认是长沙市政府的,可见014真实性有重大存疑。
三、关于60号令
60号令即《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主要是针对集体土地和国营农场的,对于集体土地是征用,对于国营农场不是征用,而是使用,因为国营农场是国有土地,不能征用,只能使用,60号令第十五条规定:“本市市区范围内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和使用国营农、林、牧、渔场的土地,适用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标准”。他们多次强调60号令,但是60号令根本不适用于014,因为,第一,014说征用集体土地,但实际上不是集体土地;第二,014没说使用国营农场。
四、关于房屋买卖
第一次回复的第六部分说:“湖南农业大学原南区84号房屋,属于湖南农业大学教学试验场出售给试验场职工的公房。该公房系建设在原教学试验场的集体土地上,因此,该公房的转卖,必须征得原教学试验场的同意”。对此,我要澄清两个事实:
第一,不是集体土地,而是国有土地;
第二,不是公房,而是私房
1)既然农大把自己的公房出售了,怎么可能还是农大的公房呢?
2)第一部分第一句“原湖南农业大学教学试验场职工徐友明1996年购买原教学试验场五工区出售的公房作为居民私房”,看!连农大自己都承认了是私房。
既不是集体土地,又不是农大的公房,凭什么要征得农大的同意?农大有什么资格干预别人的买卖?根据《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部分还说:“按照我国国土管理法和集体土地上农村私房和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请问,到底是哪一部、哪一条、那一款法律?不过一切集体土地的法律都不要搬出来,因为这不是集体土地。
第六部分还说:“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第60号令……只能按照作价收购的政策执行”。60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上的非农业户的合法建筑物,按保留房屋补偿标准作价收购”,该条指的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而这不是集体土地上,所以该条不适用我们。
要补充的是,我们是没有房产证,是没作房产登记,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的合法财产就变成了非法财产,因为《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而且,我们的《限期腾地决定书》(长国土资腾【2009】16号)上明确承认了“合法建筑面积189m2”。
芙蓉区政府7月26日第一次回复就说拆迁依据的是014,市长同志,请你不避讳地告诉我,014究竟是不是你长沙市政府的?究竟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究竟是014违法,还是我们房屋非法?
鲍学熙
2013年9月9日
我分局在2013年9月26日收到市长信箱转来的信件id(487517),主题是鲍学熙关于《偷天换日—国有土地变成集体土地》。就信件所反映的问题,经查实相关文件,回复如下:
关于土地性质、实施拆迁政策和土地补偿费
湖南农业大学实验农场的土地在2005年实施私房拆迁的时候,是国有农用地,这有一系列省级批准文件和长沙市国土局颁发的土地证作为依据。
依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60号令)第十五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和使用国营农、林、牧、渔场的土地,适用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标准”之规定,经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湖南农业大学原教学试验场属于国营农场,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第60号令《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执行,即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政策执行,不适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政策。
2005年,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2005〕第014号《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对原教学实验场私房进行拆迁,没有征地行为,只有私房拆迁行为。我分局认为不应该再支付土地补偿款。同时,根据我们对土地补偿费的理解,湖南农业大学教学实验场在实施此次私房拆迁前已经以其他方式付出了土地补偿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发展生产、恢复生产能力。
(2)2005年对原教学实验场私房拆迁时,该处已经没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3)1982年5月22日,原湖南农学院对原教学试验场的人员实施整体转户,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劳动力安置完毕,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复存在。原湖南农学院承担该处发展生产、恢复生产能力、兴办公益事业等所有原集体经济组织需履行的义务,承接了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债权债务,以整体接受的方式先期支付了土地补偿款,否则就是对土地补偿费的重复支付。
二、关于014号文件
鲍学熙反映014号文件无存档,无备案,对其真实性有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用土地方案公告》是国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也是征地程序中特定的行文格式,其公告的地点为被征地的乡(镇)村、组。经查实,长沙市人民政府〔2005〕第014号《征用土地方案公告》是经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是完全合法,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程序行为。而鲍学熙所指的《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回收中山路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长政发〔2005〕14号)是政府行政文件,与长沙市人民政府〔2005〕第014号《征用土地方案公告》是不同的文种。
三、关于60号令
依据2000年3月16日长沙市人民政府第60号令《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和使用国营农、林、牧、渔场的土地,适用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标准”之规定,湖南农业大学原教学试验场属于国营农场,故原湖南农学院经1958年7月3日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室639号审批单的土地征用和此后长沙市人民政府以〔2005〕第014号《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对原湖南农学院教学实验场私房实行腾地拆迁,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私房拆迁,应当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第60号令《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执行,即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政策执行。
关于房屋买卖
鲍学熙提出:第一,不是集体土地,而是国有土地;这个问题已在前面第一条“关于土地性质”中作阐述,在此不再重复。第二,不是公房,而是私房;鲍学熙所提到的鲍学礼户的湖南农业大学原南区84号房屋,属于湖南农业大学教学试验场出售给试验场职工的公房。该公房系建设在原教学试验场的集体土地上,因此,该公房的转卖,必须征得原教学试验场的同意。鲍学礼与徐友明签订的《房屋交易合同》虽然在购买方填有4个人的名字,但只有鲍学礼、鲍学斌2人在合同上签字,而湖南农业大学原教学试验场只批准同意鲍学礼1人购买。在此次私房拆迁过程中,鲍学礼等人不符合经长沙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长政征拆〔2003〕002号《关于〈湖南农业大学原教学实验场私房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的安置政策,故对湖南农业大学原南区84号房屋只能按照作价收购的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