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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职职工病故后丧葬费领取无门的问题

2017-12-30 21:31:22发布30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其岳父生前是长沙县路口供销社的一名在职职工,因身体不好,未达到退休年龄,病休住在其单位,于八月底旧病复发病故,其岳父死后的丧葬费什么的就委托路口供销社代办,现情况是路口供销社说丧葬费国家有了新的规定,要等新政策出台,我想问的是,长沙市在职职工非因公死亡的丧葬费标准是什么,新规定具体什么时候实施?其新规定的标准又是什么?除了丧葬费还有一些什么补偿,单位在这方面要补偿些什么,恳请领导给予帮助,为谢!
您好!感谢您给予路口镇人民政府工作的关注、理解与支持,现就信件内容回复如下: 关于企业退休职工,未到退休年龄死亡,其死后丧葬费是将已缴纳的相应年限个人部分的养老保险金及其利息归还本人。 关于长沙市在职职工非因公死亡的丧葬费标准,根据县企业社保科的答复是:在职职工未到退休年龄死亡,将其个人缴纳的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金及其利息一次性退还给其继承人。 对于丧葬费的标准暂无新规定,单位方面也无补偿,具体政策咨询可致电县企业社保科,电话:0731-84872346。请您继续关注并支持我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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