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不作为

2018-5-13 15:15:33发布24次查看
1.本人取得驾驶证的时间是2015年2月, 不是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长沙支队)所说的2015年7月;
2.长沙支队提及的《法制局关于对<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现场道路交通违法记分试行管理指导意见>的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并没有撤销《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现场道路交通违法记分试行管理的指导意见》(湘公发〔2017〕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不予记分”条款,也没有要求对于拍卖车辆的历史遗留违章须由买受人负责处理,《审查意见》的文件精神绝对没有要增设买受人的负担, 《审查意见》反倒是指出,要求将原机动车所有人的不诚信行为列入征信系统,对于此,长沙支队是否已经做到? 长沙支队明知道该车的历史违章非本人所为,本人也愿意提供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情况说明等材料配合处理,为什么长沙支队还要本人东奔西跑去处理发生在其余地区的历史违章?幸好这里的违章还只是湖南省内,如果是发生在新疆、西藏、黑龙江等地,是不是还要万里迢迢分别去处理?长沙支队,你将行政法的高效便民原则置于何处?
3. 《审查意见》没有向社会公开,不属于规范性文件,充其量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文件,不能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指导意见》于2017年5月11日公布在湖南省人民政府和湖南省公安厅的官网上,信息时效期至2019年5月16日。本人正是对《指导意见》的信赖才于2017年9月12日竞拍此车辆,如今,长沙支队却以多种理由不能为本人不予记分。试问,作为省会城市的长沙支队对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保护何在?
4. 本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五条规定,要求车辆登记地长沙支队负责处理是有法律依据可循,若长沙支队认为必须要向违章地的交警部门申请处理,你能否提供相关法律依据?
只要合法: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您于2017年9月12日通过法院拍卖了湘a9ln11小车,于10月20日到宁乡市大队申请办理该车违法记录免记分。对非现场违法记录的处理,各交警大队人工窗口都可以办理,我支队也一直按要求受理违法记录。根据《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现场道路交通违法记分试行管理指导意见》的审查意见,对法院拍卖车辆之前的违法记录,我支队考虑到法院判决车辆的特殊性,已对该车在长沙的非现场记录作不记分处理。
2、您再次提出对该车的异地违法记录要求在机动车登记地接受处理。我支队处教科再次就法院判决车辆申请不记分处理问题向支队专题报告,于11月13日批示按照《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现场道路交通违法记分试行管理指导意见》对该车的异地违法记录作不记分处理。
3、我支队处教科已要求宁乡市大队通知您来接受处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监督与支持。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7年11月14日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