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西山汇景小区业主a先生被长沙怡盛物业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自2014年2月起欠交近9000元物业费,还要求按照物管合同的约定,支付高达15000元的滞纳金。
据了解,西山汇景小区不少业主停付物业费,是由于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物业服务不到位及小区公共财物被物业公司破坏等诸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造成的,业主们认为,物业公司是违约在先。
a先生认为,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纠纷属于合同违约纠纷,物业合同只有滞纳金收取比例,并无违约金收取比例。而违约金则应依据合同法进行调整。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违约金最高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30%。此外,李某认为,怡盛物业违约在先,物业公司根本无权收取违约金。
滞纳金属于行政范畴,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应该发生于国家行使公权力过程中。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只有税务机关对于欠交国家税收的,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滞纳金,其他个人、单位和组织,包括银行、电信、电力、物业等均无权收取滞纳金。
a先生表示,物业合同有关每日加收滞纳金千分之三的规定属于十足的霸王条款。物业与业主之间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平等法律主体之间不能约定滞纳金。但物业合同却约定对于欠交物业费的,要加收滞纳金。此外,在收取比例上,税务机关对于欠交国家税收的,收取滞纳金的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五,而怡盛物业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收取比例是每日千分之三,相当于税务机关征收滞纳金比例的6倍!
据了解,目前西山汇景小区有300多户业主反映存在房屋质量问题或物业服务质量问题,停付物业费后,被计算高额滞纳金,这300多户业主将可能被怡盛物业陆续告上法庭,近日有8位业主因此被告上法庭。
经测算,如果某业主由于房屋质量或物业服务质量问题停付物业费1000元,停付3年,按照物业合同约定,应支付滞纳金近3300元,相当于物业费收入的3.3倍。对此,业主们反映,怡盛物业服务不作为,但物业公司却可以在服务不作为中凭借荒唐的霸王条款获得高额收益。
如此荒唐的霸王条款,将助长物业的不作为之风,激化广大业主与物业的矛盾,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及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对此工商部门是否该管一管,岳麓区法院又将如何判决,我们拭目以待!
附记:根据成都商报报道,成都市高新法院、温江法院以及新津法院等多个法院均判决过类似案例,一、二审法院均否定了物业合同中的滞纳金条款。其中一个业主9000元物业费 滞纳金达1.3万 法院只认可50多元违约金。
这不科学
2017-07-17 11:1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