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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市长救我

2017-12-27 8:09:16发布31次查看
一个被逼将自焚者的遗言
社会对我不公,拆迁让我无处安身,我不愿像郑民生等人一样举起屠刀,杀戮那些可怜天真的少儿以泄对社会的仇恨,只能用自焚的方式来控诉社会的不公,给那些漠视弱视群体苦难的官僚们以警示。
我叫陶群力 男 1951年9月24日生,住长沙市银盆岭半里街102号,系长沙市公交公司内退职工,本人于2001年与前妻周某某离婚,因考虑到前妻患有精神等疾病,离婚时协议将二人共同购买的房改房;银盆岭新村14栋3楼26号(原16栋3楼3号)住房归前妻和女儿所有,(现该房以于2009年由岳麓区滨江拆迁指挥部拆迁)本人则搬至银盆岭半里街102号已故父亲陶庭辉名下的私房内居住。2009年11月11日半里街102号又列入了拆迁范围,为支持政府的工作,本人说服家人第一个带头签了拆迁协议,岳麓区滨江新城拆迁指挥部答应为本人解决经济适用房一套,但有关部门却以本人享受过房改房为由不予批准。因为我家姊妹较多,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本人分得的征收补偿几万元,根本不够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每月的工资几百元也难有积蓄。现在本人居住的半里街102号的住房即将被拆除,本人则再无安身之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3条“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适当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之规定,我的居住条件谁来保证呢?我一个年近花甲的孤老被逼无奈,哭诉无门 ,只能以极端的方式唤起权贵们的良知,以让今后像我一样的拆迁户不走我同样的绝路。
一个960万平方公里的泱泱大国,竟无一个花甲老人的安身之地,悲哀!!!
陶群力绝笔
手机;13873102178
2010,5,17
经调查,陶群力,男,1951年9月24日生,系长沙市公交公司内退职工,内退月工资收入为900元。陶于2001年与前妻周雪元离婚,因其前妻患有精神病,离婚时双方协议将共同购买的单位房改房(银盆岭新村14栋3楼26号)归其前妻所有,陶本人与其80多岁的母亲及侄儿三代人一起住在半里街102号(房屋产权属其先父陶庭辉)。
2009年上半年,岳麓滨江新城三期一阶段拆迁实施,银盆岭新村14栋3楼26号房屋位于拆迁范围。指挥部对陶前妻周雪元进行了补偿和安置,陶群力本人未在此处房屋拆迁中得到拆迁补偿和安置。
2009年下半年,岳麓滨江新城三期二阶段拆迁实施。陶离异后居住的半里街102号房屋位于拆迁范围,该处房屋产权面积138平方米,并已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款72万余元,补偿款由其母亲(占50%)及兄弟姊妹 5人共同继承,陶本人分得拆迁继承款6万多元。
指挥部已为母亲胥淑云办理了经济适用房指标,陶群力作为拆迁房屋产权关系人申请经济适用房,因其原已享受过房改政策优惠,不符合现行经济适用房政策。考虑到陶群力具体情况,已作出特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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