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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撤销宁乡县流沙河镇人民调解协议书

2018-5-9 15:30:46发布40次查看
本人于1o月19日在流沙河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签订了一份民事纠纷调解书!鉴于我不懂人民调解,又是鸡毛蒜皮的小事,兼之顾念乡邻往日情份,违心签了字!然该协议书偏离客观事实,违反国家法律,且涉嫌偏袒对方!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本人请求流沙河镇矛盾调处中心撤销该不平等条约,本人愿意重新协调或交由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最后,我要特别感谢流沙河镇党委和政府一直以来对本人家庭的殷切关怀与照顾!然理则理,法则法,真理越辨越明!敬请地方党委政府予以关注并妥善解决!不胜感激!谢谢!
“杨瑞”网友:
您反映的关于“请求撤销宁乡县流沙河镇人民调解协议书”问题,经调查,答复如下:
因“杨瑞”网友(以下简称“杨瑞”)家的狗咬死、咬伤同村乡邻邓某某家的鸡引发口角和肢体冲突。2017年10月19日,经流沙河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调解,“杨瑞”和邓某某双方达成和解,双方本着邻里之间,小事化了的原则,均不做赔偿,双方当事人共同签下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签字前,特请“杨瑞”先行审定,“杨瑞”提出要求加上由邓某某负责请医师打破伤风疫苗并支付医疗费用的内容,其他满意。
此次调解,流沙河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作为调解第三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社会公德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涉嫌偏袒对方的情况。
综上所述,调解协议书为双方自愿签字,流沙河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并未对该矛盾做出第三方裁决,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书仅为双方共同意愿的体现,故请求流沙河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撤销协议的说法不成立。当事人如对已履行的调解协议存在异议,可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10条的规定,可以向流沙河镇司法所提出行政调解,我镇将在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愿下,做好调解服务工作;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7年11月16日
2017-11-08 12:4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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