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卫强,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12419870513xxxx。
我与长沙市捷和二手车合伙做二手车交易,后捷和二手车员工余长江在我这里入股了50万元,跟我一起收购二手车,后来我们的合伙资金被韦荣昌、覃露珠卷跑,现覃露珠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立案。立案号:开公(洪)立字【2017】4368号,知道被骗后捷和二手车法人龙能源开始找各种理由扣我其它正常车款,要我一人承担责任。
2017年10月11日,捷和员工余长江威胁我,要求我退回其合伙款50万元,被逼后我只能口头同意后,我当日退回余20万元合伙款。退了20万元之后,余长江仍威胁我不退还他所有的钱我就出不了捷和的门,我不同意,他将我头部用凳子砸伤。之后,我报警,报警的过程中,余长江仍然殴打我,将我报警的手机打掉,并且扬言要捅死我,之后湘龙派出所警官赶到,警官当中没有伍利仁警官。被打当晚,余长江的父母来到医院后,伍利仁警官也就来了,当晚伍利仁警官几次要求我与余长江调解,并且伍利仁警官说我同意调解,在我被打头脑还未清醒时诱导我签署了空白的询问笔录,整个我签署空白笔录的过程,现场有十多人看到,知情。并且湘龙派出所伍利仁警官于2017年10月13日给我做的报案笔录时,叫我两个同事离开他办公室,允许余长江一直派人在现场看守我做询问笔录。
直到2017年12月19日我都未收到任何处理结果,于是我到湘龙派出所伍利仁办公室问他处理情况,他告诉我已经处理,罚款了余长江500元,我当场表示要向更高一级公安机关请示,他告知我没有权利,并且和另外一个警官开始推我,辱骂我并将我赶出了派出所,我认为湘龙派出所伍警官制作笔录程序违法,笔录内材料反映的真实性失实。严重威胁受害人安全,我被打后亦未书面告知我头部伤情,现我头部时常头疼,被打伤的部位,头发未生长,给我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综上,我认为长沙县公安局湘龙派出所伍利仁警官在处理余长江殴打边卫强一案中,没有公平公正的处理,而且制作笔录过程违反法定程序,侮辱推搡受害人等诸多违法行为,希望上级机关能够全面核实处理此问题。
2017年10月11日16时24分,湘龙派出所接110派警:中南二手车n03栋捷和二手车公司有纠纷,民警出警调查得知,系当事人余长江与边卫强在捷和二手车公司洽谈室内因经济纠纷导致余长江持椅子砸伤边卫强头部,边卫强至八医院治疗,民警当场将涉嫌故意伤害他人的余长江传唤到派出所调查,在询问了余长江后,民警又赶到八医院留观室调查边卫强的情况,了解边卫强的伤情,得知边卫强无明显受伤,后余长江的父母也赶到医院,对边卫强赔礼道歉,边卫强与余长江之父同意协商处理,于是,湘龙派出所让余长江回家听候处理,两天后(10月13日),余长江又主动到湘龙派出所投案,民警鉴于边卫强伤情不重,又是因经济纠纷引起,故依法进行了一次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余长江给边卫强赔礼道歉,并愿意承担边卫强的医疗费用及适当补偿,但边卫强始终强调,他被打伤情很重,要求余长江免除其近30万元的债务,因此调解不成,民警建议边卫强做了伤情鉴定再谈,故当时双方未签订调解协议。 10月18日,边卫强治疗结束后要求做法医鉴定,湘龙派出所及时给边卫强开具了法医鉴定介绍信,一周后(10月24日)边卫强法医鉴定结论为轻微伤,民警本想再组织当事双方调解,但边卫强始终坚持如果调解就要求余长江免除其债务,因此,本案失去了调解的可能,10月30日,余长江再次到派出所投案,湘龙派出所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对余长江进行处罚,并呈报局法制及局领导审核审批,11月20日,长沙县公安局做出长县公(湘)决字【2017】第297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故意伤害他人的余长江处罚款500元,至此,该案依法结案。
2018年1月18日
2017-12-21 23:04:07
